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裝置,以防止鋼索松馳時的錯位或纏結。每個滑輪必須位于鋼索通過的平面內,使鋼索不致
磨擦滑輪的凸緣。
(c)安裝導引件而引起的鋼索方向變化不得超過3°。
(d)在操縱系統中需受載或活動的U 形夾銷釘,不得僅使用開口銷保險。
(e)連接到有角運動的零件上的松緊螺套,必須能確實防止在整個行程范圍內發生卡滯。
(f)調整片操縱鋼索不是主操縱系統的一部分,當調整片處于在最不利位置而飛機尚能安
全操縱的飛機上,調整片鋼索直徑可以小于3.2 毫米(1/8 英寸)。
第23.691 條 人為失速阻擋系統
如果用人為失速阻擋器(如:推桿器)的功能來表明對第23.201 條(c)的符合性,則該系統
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根據使用情況調整該系統,必須確定產生向下俯仰操縱時的正負空速。
(b)考慮本條(a)確定的正負空速允差,必須選擇產生向下俯仰操縱時的空速,且充分大
于發生不良的失速特性時的空速以保證安全。
(c)除了符合第23.207 條的失速警告要求外,發生的故障可能會妨礙系統按要求做出俯
仰動作時,該系統應在所有預期的飛行條件下無需駕駛員注意即可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可辨的
警告。
(d)每個系統的設計必須能使駕駛員迅速而正確地將人為失速阻擋器脫開,以避免在按
照第23.1329 條(b)的要求快速脫開(應急)操縱器件時飛機發生不希望的向下俯仰。
(e)必須制定對整個系統的飛行前檢查要求,并在飛機飛行手冊(AFM)中規定這一檢
查程序。對飛機安全性至關重要的飛行前檢查必須納入AFM 的限制章節中。
(f)對于帶有自動駕駛儀的飛機:
(1)可以按照第23.1329 條(b)安裝快速脫開(應急)操縱系統以滿足本條(d)的要求;和
(2)可用該系統的俯仰伺服器產生失速向下俯仰動作。
(g)在符合第23.1309 條時,必須對該系統進行評定,確定任何通告或未通告的失效對飛
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可能產生的影響,或者確定機組對這些失效引起的不利情況的處置能
力。評定時必須考慮不帶該系統對飛機飛行特性的危害,以及在大于選擇的失速速度的空速
下發生失效而引起不希望的向下俯仰動作的危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693 條 關節接頭
有角運動的操縱系統的關節接頭(在推拉系統中),除了具有滾珠和滾柱軸承的關節接
頭外,用作支承的最軟材料的極限支承強度必須具有不低于3.33 的特殊安全系數。對于鋼
索操縱系統的關節接頭,該系數允許降至2.0。對滾珠和滾柱軸承,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載荷
額定值。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64 - CCAR 23 R3
第23.697 條 襟翼操縱器件
(a)襟翼操縱器件必須設計成:當襟翼處在符合本規定性能要求的任何位置時,除非操
縱器件作了調整或者被襟翼載荷限制裝置自動地移動,襟翼不會從該位置移開。
(b)在空速、發動機功率和姿態的定常或變化的條件下,襟翼隨駕駛員操縱或自動裝置
的動作的運動速率,必須具有滿意的飛行特性和性能。
(c)如果為了符合第23.145 條(b)(3)需要襟翼收到未完全收上的位置,則必須正確地選擇
相應的襟翼操縱手柄位置,使得在選擇超出這些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時,手柄的運動方向必
須有明確的變化。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699 條 襟翼位置指示器
必須具有指示器來指示下列襟翼位置:
(a)僅有收起和全放位置的襟翼裝置,應指示此兩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1)有一種能提供“感覺”和位置辨別的直接操作機構(例如使用一種機械連接);
(2)在晝間和夜間的任何飛行條件下,在不嚴重損害其他駕駛工作的情況下,即能很
快確定襟翼位置。
(b)下列情況應有中間位置指示:
(1)除襟翼收起或全放外,需用來表明符合本規定性能要求的其他任何襟翼位置;
(2)襟翼裝置不滿足本條(a)(1)的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701 條 襟翼的交連
(a)主襟翼及作為同一系統的有關可動表面,必須:
(1)用可動襟翼表面之間的獨立于襟翼驅動系統的機械連接(或經批準的等效方法)
來保持同步。
(2)在設計中采取措施,使因襟翼系統失效而可能導致飛機產生不安全飛行特性的概
率極小,或
(b)必須表明在各個可動表面(機械交連表面被認為是單個表面)極限位置的任何組合
情況下,飛機均具有安全的飛行特性。
(c)如果在多發飛機上采用襟翼交連,則其設計必須計及由于對稱面一邊的發動機不工
作而其余發動機為起飛功率(推力)時飛行所產生的不對稱載荷。對于單發飛機和襟翼不受
滑流影響的多發飛機,可以假定100%的臨界氣動載荷作用在一邊,另一邊則是70%。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703 條 起飛警告系統
對于通勤類飛機,除非表明影響飛機起飛性能的升力或縱向配平裝置超出經批準的起飛
位置時不會產生不安全的起飛構型,否則必須安裝起飛警告系統并滿足下列要求:
(a)在起飛滑跑的開始階段,如果飛機處于任何一種不允許安全起飛的構型,則警告系
統必須自動向駕駛員發出音響警告。警告必須持續到下列任一時刻為止:
(1)飛機的構型改變為允許安全起飛;或
(2)駕駛員采取措施停止起飛滑跑。
(b)在申請合格審定的整個起飛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在所有經批準的起飛功率設
定值和程序下,用于接通警告系統的裝置必須能正常工作。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65 -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起落架
第23.721 條 總則
對于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椅)等于或大于10 座的通勤類飛機,采用下列對起落架
的一般要求:
(a)主起落架系統必須設計成:如果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起落架因超載而損壞(假定超
載向上向后作用),其損壞模式不大可能導致從燃油系統任何部分溢出足夠量的燃油而構成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