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c)如果裝有急救供氧設備,則供每人使用的最小氧流量每分鐘不得小于4 升(STPD)。
然而,可使用某種手段在任何座艙高度下將每分鐘氧流量減到不少于2 升(STPD)。急救用
氧量是以急救用氧者每人每分鐘3 升的平均氧流量為依據來確定的。
(d)本條所用下列術語的定義為:
(1)BTPS:指人體溫度和壓力,飽和水氣(即,37℃,人體所處環境壓力減去47 毫米
汞柱,該壓力差也就等于氣管壓力減去呼吸氣體變成37℃飽和水蒸汽狀態時的水蒸汽壓
力)。
(2)STPD:指標準溫度和壓力下的干燥氣體(即,0℃、760 毫米汞柱的無水蒸汽的空
氣)。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45 條 氧氣分配系統
(a)除從氧氣出口到分氧裝置的柔性管路或經表明適合于該安裝的其他地方外,在飛行
期間通常會加壓的任何氧氣管路不得采用非金屬管材。
(b)非金屬氧氣管路不得敷設在因任何可能的失效而遭遇溫升、電弧放電和可燃液體泄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32 - CCAR 23 R3
漏的地方。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47 條 分氧裝置設置的規定
如果裝有分氧裝置,則采用下列規定:
(a)對于每個需補氧的乘員必須有各自的分氧裝置,每個分氧裝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保證有效利用送至分氧裝置的氧氣;
(2)能夠迅速戴在使用者面部上;
(3)具有合適的手段使裝置保持在面部;
(4)如果裝有無線電設備,飛行機組的分氧裝置必須設計成在指定的工作位置處能夠
使用該設備,也能夠與任何其他必需的機組成員通訊。
(b)如果申請運行高度不超過5,500 米(18,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的合格審定,
則每個分氧裝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蓋住使用者的鼻和嘴;
(2)如果用鼻管,則必須備有一個能罩住鼻和嘴的分氧裝置。此外,每一鼻管或其接
頭管必須持久地固定有下列標記:
(i)使用時禁止吸煙的可視警告;
(ii)正確戴用方法的圖示;
(iii)鼻道阻塞或感冒鼻塞時禁止使用的可視警告。
(c)如果申請運行高度超過5,500 米(18,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的合格審定,每
個分氧裝置必須蓋住使用者的鼻和嘴;
(d)對于設計在飛行高度大于7,600 米(2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運行的增壓飛
機,分氧裝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供乘客使用的分氧裝置必須連接在供氧接頭上,并且每個乘員無論就座何處都能
夠立即取用;
(2)供機組成員使用的分氧裝置必須在座艙壓力高度超過4,500 米(15,000 英尺)之前
自動地送達每個機組成員處。或者,必須具有連接至供氧接頭上的速戴型分氧裝置,且當機
組成員坐在其工作位置上時可以立即取用。
(e)如果申請運行高度超過9,000 米(30,000 英尺)的合格審定,供乘客使用的分氧裝置
在座艙壓力高度超過4,500 米(15,000 英尺)之前必須自動地送達每個乘員;
(f)如果裝有自動分氧裝置(軟管和面具或其他裝置)系統,當自動系統失效時,必須具
有手動措施使機組能迅速地使用分氧裝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49 條 判斷供氧的措施
必須設置使機組能夠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裝置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 條 化學氧氣發生器
(a)本條所述的化學氧氣發生器定義為通過化學反應生成氧氣的裝置。
(b)化學氧氣發生器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設計和安裝:
(1)發生器在工作時所產生的表面溫度,不得對飛機或機上乘員造成危害;
(2)必須備有釋放可能有危險的內部壓力的措施。
(c)除了滿足本條(b)的要求外,能靠更換發生器元件連續工作的攜帶式化學氧氣發生器,
還必須附有標牌來說明下列事項: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33 -
(1)氧氣流量(升/分);
(2)可更換的發生器元件的持續供氧時間(分鐘);
(3)警告可更換的發生器元件可能發熱,如果元件的構造使其表面溫度不會超過38℃
(100°F),則除外。
第23.1451 條 氧氣設備防火
氧氣設備和管路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不得位于任何指定火區內;
(b)必須加以防護,免受任何指定火區可能產生或逸出的熱量的影響;
(c)其安裝必須使得所逸出的氧氣不致接觸和點燃正常工作時存在的或因任何其他系統
失效或故障而聚積的油脂、油液或蒸氣。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53 條 防止氧氣設備破裂的規定
(a)氧氣系統的每個部件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最大的壓力和溫度及其與任何外
部載荷的組合作用。該外部載荷是指此時會施加在該部件上的結構限制載荷。
(b)加壓氧氣瓶和該氧氣瓶與切斷閥之間的管路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對不安全的溫度應有防護措施;
(2)其位置應使墜撞著陸時破裂的概率和危害減至最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57 條 駕駛艙錄音機
(a)民用航空運行規則所要求的每臺駕駛艙錄音機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其安裝必須能夠
記錄下列信息:
(1)通過無線電在飛機上發出或收到的通話;
(2)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對話;
(3)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使用飛機內話系統時的通話;
(4)進入耳機或揚聲器中的導航或進場設備的通話或音頻識別信號;
(5)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時的通話(如果裝有旅客廣播系統,并根據本條
(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必須在駕駛艙內安裝一只區域話筒來滿足本條(a)(2)的記錄要求。話筒要安裝在最佳
位置,能夠記錄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進行的對話,以及記錄駕駛艙內其他機組成員面向
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時的對話。話筒的定位必須使得在飛行中駕駛艙噪聲條件下所記錄和
重放的錄音通信的可懂度盡可能高,如有必要,應對錄音機的前置放大器和濾波器進行調整
或補償。評價可懂度時可以把記錄反復重放,用聽覺或目視來判斷。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