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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順序及序號,用方括號將原有序號及“備用”括出,表示為無效文字。
(四)此次修訂中的公式及單位采用公制和英制兩種計量制度,英制用圓括號“()”在公
制后標出,便于實際使用中相互參照。縮略語的定義及表示方法與修訂前的規章相同。
三、修訂內容說明
(一)規章名稱修訂
本次修訂將規章名稱由《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適航標準》修改為《正常類、
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適航規定》。
(二)規章格式修訂
本次修訂將A 分部、B 分部、C 分部、D 分部、E 分部、F 分部、G 分部修改為A 章、
B 章、C 章、D 章、E 章、F 章、G 章;修訂前的各條序號“§……”修改為“第……條”,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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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3.1”修改為“第23.1 條”,以盡可能與我國現行規章中章、條編輯格式一致;修訂
前的“附件”修改為“附件”、“本部”修改為“本規章”。
(三)條款內容修訂
本次修訂的內容共涉及147 條、278 款,其中新增38 條、84 款,刪除6 條、30 款,修
訂103 條、164 款。本說明除重點介紹某些條款的修訂背景外,對一些編排組合比較復雜的
內容,根據系統特性或功能進行綜合說明;對于一些含義簡單明了的條款,不作解釋。
第23.3 條 飛機類別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b)(2)對實用類飛機轉彎特技機動增加坡度不大于90 度的限制。
本條(d)取消對通勤類飛機的急上升轉彎和緩八字機動的批準,因為通勤類飛機預期將不會
有這樣的飛行。本條(e)修訂后不允許通勤類飛機同時再申請其他類別。從以往一些同時以
正常類和通勤類進行審查的飛機的經驗來看,因類別不同而采用相應的性能限制會給飛行員
和營運人造成混亂。
第23.23 條 載重分布限制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次修訂為措辭修訂,無實質性更改。
第23.25 條 重量限制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a)中刪除通勤類飛機零燃油重量的要求和助推火箭發動機的要
求。助推火箭發動機為非常少有且過時的設計,沒有必要在規章中專門進行規定,如果以后
有這樣的申請,局方可使用專用條件進行要求。本次修訂還對措辭進行了更改。
第23.33 條 螺旋槳轉速和槳距限制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修訂重點在于區別渦輪發動機飛機和活塞發動機飛機。原條款沒有
考慮到渦輪發動機/螺旋槳的組合,不適用于渦輪發動機飛機。通常,渦輪發動機飛機的發
動機/螺旋槳有兩個調速器;一個控制螺旋槳的轉速,另一個控制渦輪發動機超速。如果螺
旋槳調速器不工作,發動機調速器將進行轉速限制,通常是106%到108%。因此,原條款
中(d)(2)條103%的要求就不適當了,修訂后取消了這一限制,改為批準的最大超轉速度。
此外,將Vy 改為“第23.65 條規定的全發工作爬升速度”,以和其他性能部分的更改一
致。
第23.45 條 總則
本條是修訂條款。修訂后的條款要求對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發
動機飛機和所有渦輪發動機飛機考慮重量、高度和溫度(WAT)對性能的影響。這一方面是
為了與JAA 的規章協調,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對以往相關事故的統計分析。1991 年FAA 研究
了按23 部審定的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發動機動力的多發飛機的事故記錄,
統計顯示:
(a)被研究時間段內有超過100 起事故和200 人死亡是由于發動機失效引起。
(b)其中47 起事故是由于發動機失效后飛行員不能保持飛行速度和/或航向控制。
(c)研究發現,發動機的可靠性是一個重要因素。(如:相似或相同氣動外形的飛機,裝
不同發動機,事故記錄就有顯著差異。)
在評估的事故統計數據并確定事故飛機的性能方面的能力后,FAA 得出如下結論:
(a)如果依靠余下工作著的發動機,飛機仍有足夠的性能,則發動機的可靠性將不是主
要關注的因素。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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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飛機有足夠的爬升性能,能夠飛出在低速時發動機失效的狀態,則因不能保持
飛行速度而失去對飛機的控制將不是主要問題。
根據這些統計數據和FAA 研究結論,FAA 確定WAT 限制對將被出租進行旅客運輸的
多發飛機的安全運行是必要的。運行規章(135 部)已規定了一些性能限制。對活塞發動機
飛機選擇2,722 公斤(6,000 磅)的重量限制的原因是此重量將包括大多數被關注的飛機。
確定針對所有渦輪發動機飛機的原因是溫度增加對渦輪發動機性能有不利影響。
第23.49 條 失速速度
本條是修訂條款。修訂后允許失速速度大于61 節的單發和多發飛機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條件是它們有額外的乘員保護措施來補償應急著陸時因失速速度較大而增加的動能。此外,
對措辭也進行了修訂。
第23.51 條 起飛速度
本條是修訂條款。為與JAR 協調,調整了本條和其他條中的部分內容并在標題上增加
“速度”一詞。刪除有關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測量要求的原(b)款,因為其只是說明一
種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沒有必要對水上飛機起飛的開始點進行單獨說明。刪除有關駕駛員
技巧和條件的原(c)款,因為其已在第23.45 條(f)中規定。修訂后本條對所有23 部飛機均采
用起飛抬前輪速度(VR)來制定一個安全且標準化的程序,駕駛員可用其來獲得AFM 中的
起飛性能。使用抬前輪速度也和25 部一致。
第23.53 條 起飛性能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標題是由原來的“起飛性能”改為,內容主要基于原第23.51 條
中總則性的起飛性能要求。原23.53 條中的起飛速度要求被轉移到第23.51 條中。
第23.55 條 加速停止距離
本條是修訂條款。闡明了加速停止機動的三個階段并作了編輯上的修訂。
第23.57 條 起飛航跡
本條是修訂條款。闡明并規定了必須在飛行中確定的起飛航跡各段。本條(c)(1)新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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