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nèi)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340B-11 修正案號:39-1725
一. 標題:安裝自動飛行慢車止動系統(tǒng)
二. 適用范圍: 列在參考資料中的 SAAB SB 中的SAAB SF340A 和SAAB 340B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6-17-05 修正案 39-9713;
2.服務通告 SAAB 340-76-034,1995年 1月 4日頒發(fā);
3.服務通告 SAAB 340-76-036,1995年 12月 8日頒發(fā);
4.服務通告 SAAB 340-76-037,1995年 12月 8日頒發(fā)。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為防止飛行中功率桿移到飛行慢車止動點后,導致雙發(fā)停車,必須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后12個月內(nèi),完成本指令1.(1)、1.(2)和1.(3)中
的要求。 注1:本指令1.(1)和1.(2)段所述的工作,可以先于或與本指令的
1.(3)段所要求的工作同時進行。
(1) 按1996年2月25日頒發(fā)的SB340-76-031修改4,改裝飛行慢車止動電氣系統(tǒng)。
注2: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前,已完成了SB340-76-031修改4以前的版本,可認為已完成本段的工作。
CAD1996-340B-11 /39-1725
(2) 按1996年3月25日頒發(fā)的SB 340-32-100修改2安裝輪轉(zhuǎn)動信號控制組件。
注3: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前,已完成了SB340-32-100修改2以前的版本,可認為已完成本段的工作。
(3)按照1996年3月25日頒發(fā)的SB340-76-032修改3,在駕駛艙的操縱臺安裝自動飛行慢車止動裝置。 注4: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前,已完成了SB340-76-032修改3以前的版本,可認為已完成本段的工作。 注5:SB340-76-032中的第2.A.段執(zhí)行說明給出了機械 β止動機構(gòu)的拆下程序。
由于先前指令并不是要求每架飛機均要安裝機械止動機構(gòu).因此,在本指令影響范圍,但還沒安裝該機構(gòu)的飛機,拆下程序不適用。
2.當自動飛行慢車止動裝置故障,和/或使用了飛行慢車止動超控,需要調(diào)機到一個可以修理的地方時,必須使飛行慢車止動系統(tǒng)不工作,并根據(jù)適航部門批準的MEL進行掛牌。
3.完成本指令可采用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但事先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0月 4日
六. 頒發(fā)日期:1996年 9月 26日
七. 聯(lián)系人: 祝海鷹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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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nèi)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A320-12修正案號:39-1726
一. 標題:檢查機翼油箱內(nèi) P型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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