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6-B747-15 /39-1810
組中的飛機,按該服務通告的要求重新加工每個內側和外側吊架中梁接頭的上、下兩個水平U型接頭。完成本段要求的工作即構成本指令的昀終措施。
(3).除按波音無損探傷手冊D6-7170第6部分51-00-00章的圖19實施波音服務通告SB747-54-2118R4中所要求的渦流探傷外,還要按該服務通告的要求完成重新加工(除去裂紋和腐蝕)。此后,按本指令D段或E段中所規定的時間間隔和檢查要求實施重復性檢查。
H.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1月2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12月 31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C130-05R1修正案號:39-1811
一. 標題:更換外側發動機的伺服型活門殼體組件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外側發動機上裝有件號為714325-3或-7的伺服型活門殼體組件的382G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 95-12-05 修正案 39-9255
2. Federal Register/Vol. 61, No.35 1996年 2月 21日
3. CAD95-C130-01 修正案 39-1350
4. CAD95-C130-05 修正案 39-1439
5. Lockheed Document SMP-5175C, Card No. Co-13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C130-05,39-1439
在臨界起飛過程中發動機失效時, 為確保飛機保持足夠的推力衰減特性, 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在1995年1月25日(CAD95-C130-01 39-1350 生效之日)后的15天內校訂FAA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AFM)中的限制及性能數據部分,以使其包括1993年8月11日Lockheed飛機飛行手冊所補充的382-16中規定的內容, 并此后按相應要求使用飛機。完成本段的要求, 需將補
CAD1995-C130-05R1/39-1811
充的382-16插入AFM。
B.本指令生效后24個月內, 按Lockheed Document SMP-515C, Card No.CO-135的要求, 在外側發動機的螺旋槳調節器上用件號為577888的調節器組件更換件號為714325-3或-7的伺服型活門殼體組件。完成該項更換工作后, 則可終止本 指令A段的要求, 并可撤銷AFM中的有關修改插頁。
注1.內側發動機可繼續使用裝有件號為714325-3或-7的伺服型活門殼體組件的螺旋槳調節器, 也可用件號為577888的調節器組件更換之。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 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5年7月3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1月2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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