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本指令可采用等效安全方法或調整完成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批準。
CAD1996-MULT-35 /39-1755
(p)完成本指令要求的工作需按所附的服務通告執行(見附頁)。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2月 5日六. 頒發日期:1996年 12月 4日七. 聯系人: 蒲洪勇
民航西南管理局適航處 (028)5702374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DHC6-01 修正案號:39-1756
一. 標題:修改雙水獺飛機結構件的使用壽命限制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注冊的DHC6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CANADA AD CF-96-15
2.de Havilland 結構使用壽命限制手冊 PSM 1-6-11,改版 4(1996.5.3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最近,對DHC6雙水獺飛機結構進行了一次重新評估,這次評估導致了一些結構件使用壽命限制的調整;同時也引進了一些新的結構檢查。新的使用壽命限制的詳細內容包含在de Havilland 結構件使用壽命限制手冊,PSM 1-6-11,改版 4(本文中簡稱為"PSM"),1996.5.31。
采用PSM改版4后,有些飛機會立即受到下列各規定的影響:
(A)執行在 de Havilland服務通告6/525(1996.9.6)中規定的對主梁接耳的詳細檢查;
(B)在3000小時/6000飛行前完成改裝6/1318(服務通告6/268,修改版 E,1996.9.27)
(C)對主梁在機翼站位152.8處初始檢查的門檻值降低為3000小時/6000飛行;
CAD1996-DHC6-01 /39-1756
(D)執行在機翼站位185處對機翼下蒙皮的檢查;
(E)執行對陸上飛機的內前后襟翼的檢查;
(F)執行對陸上飛機在機翼站位97.5處機襟翼鉸鏈支臂連接接頭的檢查;
(G)執行對發動機吊艙結構的檢查;和
(H)執行主飛行控制電纜的壽命限制。
為保持DHC-6飛機的結構完整性,應按de Havilland PSM 1-6-11,改版4(996.5.31)或適航部門批準的更新的版本中的規定,檢查,改裝和/或更換有關的結構件,對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接近或將要超過PSM中規定的新的/已降低的完成期限的飛機,完成期限可按下表調整:
檢查,改裝,壽命限制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的狀態 完成期限
主梁接耳的首次檢查 按 SB 6/525(1996.9.6) 按 SB 6/525(1996.9.6)
改裝6/1318的完成 已超出PSM的改裝期限或距PSM的期限少于600飛行小時或1200次飛行。 在累積到下個600個飛行小時或1200次飛行之前,先到為準,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個月。
在機翼站位152.8處對主梁的檢查 已超出PSM的檢查期限或距PSM的期限少于600飛行小時或1200次飛行。 在累積到下個600個飛行小時或1200次飛行之前,先到為準,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個月。
在機翼站位185處對機翼下蒙皮的檢查 已超出PSM的檢查期限或距PSM的期限少于400飛行小時或800次飛行。 在累積到下個400飛行小時或800次飛行之前,先到為準,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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