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6-DHC6-01 /39-1756
小時或1200次飛行之前,先到為準,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個月。
主飛行控制電纜 60個月的飛行控制電纜:已超出PSM 1-6-11改版4 60個月限制的或距控制時限少于12個月的或上次更換時間不清楚的控制時限為60個月的主飛行控制電纜。 12個月的飛行控制電纜: 已超出PSM 1-6-11改版4 12個月限的或距控制時限少于6個月的或上次更換時間不清楚的控制時限為12個月的主飛行控制電纜。 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12個月。 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個月。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1月 11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11月 6日
七. 聯系人: 趙強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777-02 修正案號:39-1757
一. 標題:檢查 /更換貨艙滅火,空調,燃油,備用襟翼系統的電門
二. 適用范圍: 生產線號為1到40(含)的B777-2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6-20-01 修正案 39-9767;
2.波音緊急服務通告(ASB)777-26A0004,1996年 6月 21日頒發;
3.波音緊急服務通告(ASB)777-31A0013,1996年 8月 29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減小電門觸點的污染和因電門不潔而失效,導致機組不能有效操縱貨艙滅火,燃油,空調及備用襟翼系統的可能性,除非已事先完成,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生產線號為1到40(含)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30天內,根據1996年6月21日頒發的波音緊急通告777-26A0004,完成本指令的1.(1)和
1.
(2)的要求。
注1: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77-26A0004與波音部件服務通告233W3212-80-01(同日頒發),可作為完成一次性檢查和替換的另一服務信息來源。
(1).根據ASB,進行一次性檢查確定貨艙前后預位電門和貨艙滅火系統釋放電門的電門組件系列號,并拆下貨艙滅火系統電門。如果電門
CAD1996-B777-02 /39-1757
組件系列號的前四位數小于9544,或為9634(含)到9638(含)中的一位,在下次飛行前,用新改裝過的可用件更換。
(2).根據ASB的實施指南的III.C部分進行貨艙滅火系統功能測試。以后,在不超過12個月間隔內重復功能測試。
a.如果功能測試失敗并且是由失效的電門元件引起,在下次飛行前,用新改裝過的電門組件更換所有不符合電門組件。
b.如果功能測試失敗但不是電門引起,按正常維護進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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