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MULT-26修正案號: 39-1715
一. 標題:更換外流安全活門
二. 適用范圍:
列在聯信公司(ALLIEDSIGNALAEROSPACE)服務通告103570-21-4012R1和103648-21-4022R1上的空中國王B200(昀高飛行高度超過31000英尺者)和B300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6-17-10 39-9719
2.聯信公司服務通告 103570-21-4012R1 1995年 5月 30日
3.聯信公司服務通告 103648-21-4022R1 1995年 5月 30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外流安全活門裂紋并導致其失效,從而造成飛機快速釋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事先巳完成者除外):
A.在本指令生效后18個月內,根據聯信公司服務通告103570-70-4012R1(適用于裝有件號為103570-25、103570-26或103570-27的外流安全活門的飛機)或103648-21-4022R1(適用于裝有件號為103648-1、103648-3、103648-4、103648-5、103648-6、103648-7或103648-13的外流安全活門的飛機),更換外流安全活門。
B.本指令生效后,不得將聯信公司服務通告1035-21-4012R1(適用于裝有件號為103570-25、103570-26或103570-27的放泄活門的飛
CAD1996-MULT-26 /39-1715
機)或103648-21-4022R1(適用于裝有件號為103648-1、103648-3、103648-4、103648-5、103648-6、103648-7或103648-13的外流活門的飛機)上所指出的件號和序號的外流安全活門裝到飛機上使用。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9月24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9月10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MD82-11修正案號: 39-1716
一. 標題:檢查 /更換機身腹部后承壓隔框 T型角材
二. 適用范圍: 所有列在麥道公司緊急服務通告A53-232R2上的MD-82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6-16-04,修正案 39-9704
2)麥道公司緊急服務通告 A53-232R2(95年 4月 28日頒發 )
3)CAD89-MD82-06,修正案 39-0309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9-MD82-06,39-0309
為防止由于飛機腹部后承壓隔框T型角材的疲勞裂紋導致結構失效,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必須進行以下工作: 1、按照麥道公司緊急服務通告A53-232R2的要求,完成 “方案1”或 “方案2”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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