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在本指令生效后550飛行小時或2750循環(以先到為準)之內,完成參考文件2)中BB.2節內容。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9月 19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9月 19日
七. 聯系人: 徐江華 民航東北管理局適航處 024-829394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340B-09 修正案號:39-1718
一. 標題:飛行慢車止動系統的安裝和使用
二. 適用范圍:
列在參考資料中的SAAB服務通告中的SAAB SF340A 和 SAAB 340B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6-17-05 修正案 39-9713;
2.服務通告 SAAB 340-76-034,1995年 1月 4日頒發;
3.服務通告 SAAB 340-76-036,1995年 12月 8日頒發;
4.服務通告 SAAB 340-76-037,1995年 12月 8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飛行中功率桿移到飛行慢車止動點后,除非已執行, 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對已按照1995年12月8日頒發的SB340-76-036安裝自動飛行慢車止動系統但未使用,或按照同日頒發的SB340-76-037在駕駛艙安裝了操縱臺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7天內,按照1995年1月4日頒發的SB340-76-034在駕駛艙的操縱臺安裝機械飛行慢車止動裝置,并完成本指令第2.部分的要求。
2.對符合本指令第1.部分的飛機和在本指令生效前已按照1995年1月4日頒發的SB340-76-034,在控制面板上安裝了機械飛行慢車止動
CAD1996-340B-09 /39-1718
裝置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7天內,修改FAA批準的飛行手冊的限制段,使包括下列操作限制。可通過把本指令插入手冊來完成。 機械β止動裝置操作限制 .在包括起飛滑跑的所有地面操作過程中,止動裝置必須放在 β開位置。 .在起飛后爬升過程,止動裝置必須提起推到最前并放下在 β止動
位。 .從以后的飛行階段到著陸,止動裝置必須保持在 β止動位。 .著陸后立即提起止動裝置并放到 β開位。 .襟翼在35和20位置時,著陸滑跑長度相應增加,分別是5%和8%。
3.按照1995年12月8日頒發的SB340-76-032第2修訂版或1996年3月25日第3修訂版,安裝和使用自動飛行慢車止動系統,或按照1995年12月8日的SB340-76-038重新使用該系統將構成終止本指令的要求。一旦使用該系統,機械飛行慢車止動裝置和本指令要求的AFM修改可拆去。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9月 17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9月 16日
七. 聯系人: 趙燕莉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