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據本指令3.段安裝了可用的軸承后,即可中止執行本指令的檢查要求。
5.完成本指令可用能夠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6.為執行本指令的檢查要求而將飛機飛往可進行本指令要求的檢查
CAD1996-MULT-31 /39-1744
的地點的飛行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0月 24日六. 頒發日期:1996年 10月 22日七. 聯系人: 陳建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767-06 修正案號:39-1745
一. 標題:檢查 B767沖壓空氣渦輪(RAT)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所有B-76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6-20-05 39-9771
2.波音電傳: M-7240-96-1805
3.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67-29A0080 1995年 10月 1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應確保沖壓空氣渦輪作動器馬達不銹蝕,否則,可能會導致沖壓空氣渦輪展開失靈,在雙發失效的情況下,繼而造成不能供給飛行操縱應急液壓源,為此,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六個月之內,應按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29A0080完成操作試驗,以證實沖壓空氣渦輪展開工作正常。但是,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六個月或3000飛行小時內(以后到為準)己按上述要求完成者除外。
1.如果沖壓空氣渦輪展開工作正常,此后,以不超過六個月或3000飛行小時(以先到為準)的間隔重復操作試驗。
2.如果沖壓空氣渦輪不能全部展開,在下次飛行前,應按照服務通告要求用新的或可用的旋轉作動器馬達更換有故障的作動器馬達。
CAD1996-B767-06 /39-1745
此后,以不超過六個月或3000飛行小時(以先到為準)的間隔重復操作試驗。
B.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1月 4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10月 28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29R1 修正案號:39-1746
一. 標題:檢查 104VU板電氣電纜是否被伸出的梯子擦傷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未完成10827和10929改裝的A310和A300-600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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