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MULT-29,39-1278
為了防止電纜在104VU板上部和電子艙伸出的梯子之間因摩擦而損壞,從而可能導致某些系統產生故障,例如:突然釋壓、機翼防冰失效、發動機起動失效或者空中不能重新起動等,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首次機會或CAD1994-MULT-29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600飛行小時之內(以先到為準),按Airbus Industrie 1994年6月7日頒發的AOT24-05R1第4.2節,執行一次結構和電氣檢查。
CAD1994-MULT-29R1 /39-1746
2.按A310-24-2061R1或A300-24-6050,以不超過1050飛行小時的間隔重復這些結構檢查,不超過18個月重復此電氣檢查。 或按照Airbus SB A310-24-2060R1或A300-24-6049R1,為104VU面板加裝保護板,并對103VU,104VU及105VU的電纜束進行重新整理。
注:1.若結構檢查發現異常,應在下一次飛行前進行一次電氣檢查。
2.若已按Airbus SB A310-24-2060R1或A300-24-6049R1完成了改裝,則不需要再進行重復檢查。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1月 10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10月 28日
七. 聯系人: 周艷萍 民航西北管理局適航處 (029)-870108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A340-04 修正案號:39-1747
一. 標題:檢查旅客 /緊急門作動筒撞擊機構
二. 適用范圍: 適合所有A34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DGAC頒發的 96-196-048(B)
2. AIRBUS INDUSTRIE SB A340-52-4048(或以后批準的修訂版)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緊急方式下打開時,為了防止由于緊急作動筒機構的卡阻而導致旅客門或緊急門失去輔助動力,本適航指令生效后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500飛行小時內或飛機投入使用后36個月前,以后到為準,按照SB A340-52-4048規定的要求對所有旅客門和緊急門作動筒的撞擊桿和定向活門做一次詳細地目視檢查(除非事先已經完成);
2. 如發現腐蝕,參照MEL或下一次飛行以前,用新件來更換或對撞擊機構做臨時處理(只要去除腐蝕,清潔零件并且撞擊桿以撞擊的方向自由移動)后重新裝回;
基于這個情況,在18個月內,用新件來拆下并更換撞擊機構;
CAD1996-A340-04 /39-1747
3. 對于所有飛機,按照SB A340-52-4048規定的要求以每隔36個月,對所有旅客門和緊急門作動筒的撞擊桿和定向活門作一次詳細地目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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