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747-10修正案號:39-1775
一. 標題:檢查 41段蒙皮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并己列入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3A2409中的B74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6-23-02 修正案 39-9807
2.波音電傳 M-7240-96-2013 1996年 11月 15日
3.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ASB) B747-53A2409 1996年 9月 26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因機身蒙皮脫膠繼而造成裂紋,昀后導致飛機快速釋壓,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A.對在使用時客艙壓差小于8.9磅/每平英寸(PSI)的B747-400型飛機,不應使用1.2作為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3A2409中規定的門檻值和重復檢查時間的調整因子。
B.對在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3A2409中所列的第2、3、6和8組的飛機,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3A2409施工指南第I部分A段中所提供的方法1、2、3或4(適用于區域1),或方法2、3、或4(適用于區域4),檢查該緊急服務通告施工指南表1中所表明的區域1和區域4(AREA 1ANDAREA 4)的蒙皮有無脫膠、腐蝕和/或裂紋。檢查工作應在本指令B.1或
CAD1996-B747-10/39-1775
B.2中所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在改裝了加長的上艙后或自交付后累計使用2,000飛行循環(只計算客艙壓差在2.0PSI以上的飛行循環)前,不得使用方法1或方法2進行檢查。如果使用方法1或方法2,并且未發現有脫膠的加強板,則不需要做進一步的工作。
1.對機身區段1、2和3(ZONES 1、2 AND 3)未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2272進行過改裝的飛機,按下述時間的后者檢查: (I).在累計使用8,000飛行循環前或本指令生效后使用150飛行
循環前,以后到者為準; (II).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以內。
2.對機身區段1、2和3(ZONES 1、2 AND 3)己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2272進行過改裝的飛機,按下述時間的后者檢查: (I).在累計使用10,000飛行循環前或本指令生效后使用150飛
行循環前,以后到者為準; (II).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以內。
C.如果在進行本指令B段所要求的檢查時使用方法1或方法2,并發現有脫膠的加強板,則在下次飛行前,根據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3A2409,對外部進行詳細的目視檢查(方法3)或高頻渦流檢查(方法4),以查明加強板脫膠處機身蒙皮有無裂紋。
1.如果在進行本指令C段所要求的檢查時使用方法3,并且未發現任何裂紋,則此后根據上述緊急服務通告,以不超過150次(適用于區域1)或250次(適用于區域4)飛行循環的時間間隔,重復檢查工作,直到1,000飛行循環為止,然后以不超過2,000次(適用于區域1)或3,000次(適用于區域4)飛行循環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外部高頻渦流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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