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F100-07R2 修正案號:39-1722
一. 標題:檢查 /修理吊艙上蒙皮
二. 適用范圍:
列在FOKKER SB F100-36-026R1和F100-53-084(1996.7.6頒發)上的F.28 Mk.0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BLA頒發的適航指令 1995-076/2(A)或 CAD95-F100-07R1;
2.FOKKER頒發的 SB F100-36-026R1 (1996.7.6頒發 )和 F100-53-084 (1996.7.6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07R1,39-1529
一些F100飛機用戶報告;安裝在吊艙內(發動機吊架)7級低壓和12級高壓單向活門的密封圈存在引氣滲漏問題,在一些飛機上,從這些連接點滲漏出來的熱空氣會導致損壞機身蒙皮和吊艙結構,為了保持結構的完整性就有必要修理內部和外部的結構。CAD95-F100-07的頒發是為防止大范圍的修理,要求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對機身有關蒙皮區域作一次目視檢查,并對引氣系統做滲漏試驗。
如果檢查發現有損傷,還應作進一步的檢查和修理。但是,盡管此適航指令指出不允許再安裝件號為BE20061的密封圈作為更換件,然而
CAD1995-F100-07R2 /39-1722
還發現這種密封圈列在相應的圖解零件目錄(IPC)上。這個情況可予以糾正,但在此前的飛機定期或不定期維護中,有可能已安裝上了改前(P/N BE20061)或改后(P/N EU15969)的密封圈。由于同型號的其他飛機上存在或將產生上述不安全因素,此適航指令保留了原規定,并擴大了要求和適用性。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3000飛行小時或12個月內,以先到為準,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對FOKKER SB F100-53-084(1996.7.6頒發或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1A段提到的飛機,按照完成指令-Part 1通過檢查飛機的維修記錄,如已確認未做過維修工作,不再需要做任何工作;
2.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1996.7.6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Part 2對左、右吊艙里的蒙皮作一次目視檢查以鑒別是否有熱損傷,根據檢查結果,在下次航班以前,做本指令3.或4.段的工作;
3.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1996.7.6頒發或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Part 3,對左、右引氣系統7級LP和12級HP單向活門的密封圈做一次滲漏試驗:
(a).如果發現滲漏,按照FOKKER SB F100-36-026R1(1996.7.6頒發或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更換有關密封圈;
(b).如果沒有發現滲漏,在初次試驗后250飛行小時內,重復這個滲漏試驗;
(c).如果在做附加的滲漏試驗時發現滲漏,按照FOKKER SB F100-36-026R1(1996.7.6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在下次航班以前,更換有關密封圈;
(d).如果在做附加的滲漏試驗時沒有發現滲漏,完成本適航指令第6段。
4.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完成指令-Part 4A對機身蒙皮和吊艙結構做一次詳細的檢查,并且按照Part 5A鑒別是否有熱損傷;
5.根據本適航指令第4段的檢查結果,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的完成指令Part 6A完成必要的修理;
6.按照1996年7月6日頒發的FOKKERSB F100-36-026R1的完成指令,用改進型的件號為P/N EU15969密封圈更換所有存留在引氣系統左邊和右邊7級LP和12級HP單向活門件號為P/N BE20061(Rolls-Royce件號為P/N 3405891)的密封圈。 對于已經做過目視檢查并且滲漏試驗的結果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