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340B-05R1 修正案號:39-1822
一. 標題:檢查并改裝大翼站位 WS123.38上的襟翼安裝件
二. 適用范圍: SAAB SF340A 序號004-159; SAAB 340B 序號160-379。
三. 參考文件:
1.FAA
96-25-06 修正案 39-9848;
2.SAAB服務通告 340-57-027R1, 1995年 6月 30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340B-05,39-1399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為防止襟翼安裝件中的襯套上過高的支承點應力,導致飛機卡阻,以致降低飛機的可操縱性,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后800飛行小時內,根據1995年6月30日頒發的服務通告SAAB 340-57-027R1,對大翼站位123.38的襟翼安裝件上的前后安裝凸耳進行目視檢查,檢查有無損壞或裂紋。
(1)若沒有發現裂紋,且襟翼安裝件沒被改裝過或更換過,不超過800飛行小時重復檢查。
CAD1995-340B-05R1 /39-1822
(2)若發現裂紋,在下次飛行前,根據服務通告上的實施指南(改裝2628第3部分),安裝新改進過的襟翼安裝件和改進過的襯套。
2.在本指令生效后4500飛行小時內,根據1995年6月30日頒發的服務通告SAAB340-57-027R1檢查襟翼安裝件的內外孔(型模襯套SWAGED BUSHINGS)的尺寸,及型模襯套松動情況。
(1)若孔的尺寸符合通告要求,且型模襯套無松動,根據服務通告中的實施指南(改裝2628第1部分),安裝改進過的襯套。
(2)如果任一孔的尺寸不符合要求,或型模襯套有松動,在下次飛行前,根據服務通告中的實施指南(改裝2628第2部分),在襟翼安裝件里安裝加大的襯套以及改進過的襯套。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1月 27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1月 21日
七. 聯系人: 趙燕莉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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