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5年8月5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8月1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CAD1995-B737-09 /39-1458
(010)4592341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B737-10 修正案號:39-1459
一. 標題:對機上廚房的饋線束進行檢查、修理和改裝
二. 適用范圍:
裝有SABENA生產的機上廚房(件號P/N 1-8501、1-8503、1-8504、1-9401、1-9406、1-10746、1-10805、1-10533、1-10743、1-10747、1-10748、1-10750、1-10751、1-10673、1-10666、1-10749、1-10972、1-10983、1-11162、1-11185、1-11199、1-11200、1-11350、1-11362、1-11363、1-11364、1-11374、1-1138-、1-11735)的所有B737-200/300/400/5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CAA (belgium) AD NO.95-01
2.服務信函 SAB 24-001 REV.C 95年 3月 27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機上廚房的饋線束與廚房及飛機的結構件相磨擦而引起火災和煙霧。應完成如下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在本指令生效后的360個使用小時內,按照Sabena服務信函SAB 24-001 REV.C中的要求,對所有機上廚房的饋線束進行徹底檢查是否有任何磨損的痕跡,并進行昀后的修理。
B.在本指令生效后的3600個使用小時內,按照Sabena服務信函SAB24-001 REV.C中的要求,對所有機上廚房的饋線束進行改裝。
CAD1995-B737-10 /39-1459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5年8月5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8月1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010)4592341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B747-09修正案號:39-1460
一. 標題:修改飛行手冊 (AFM)中的限制部分
二. 適用范圍:
按照補充型號合格證SA2322SO、SA2323SO或SA5199NM改裝的B747-100飛機和按照補充型號合格證SA4227NM-D或SA5759NM改裝的B747-2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T95-15-5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縱向地板梁和龍骨梁的損壞而導致機身斷裂,要求完成如下工作:
A.在收到本指令后的24小時內(日歷時間),更改適航部門所批準的飛行手冊(AFM)限制部分以及載重和平衡手冊補遺中的限制部分(B747-100、200飛機)。它包括下列內容(可以通過將本指令的復印件插入飛行手冊(AFM)內來完成本指令):
1.1主貨艙限制(補充): 在機身站位1265和1480之間,作用到主貨艙地板上的貨盤上的貨物的有效載荷限制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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