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60天內,或安裝到任何飛機上以前,以先到為準,按照FOKKER CSB D14000-57-004(1995.8.21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Part 1檢查所有備用機翼前緣部件以確認引氣孔數量是否正確;
3.如果本適航指令四.1或四.2段檢查發現引氣孔數量不對,在下次航班以前,按照FOKKER SB F100-57-032或CSB D14000-57-004(都是1995.8.21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Part 2對有關機翼前緣部件重新進行改裝;
4.如發現引氣孔數量不對應向制造廠家報告。
五.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1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21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F100-10修正案號:39-1507
一. 標題:加強登機旅客門支撐結構
二. 適用范圍:
裝有旅客登機門并且按SB F100-52-044改裝過的所有F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1995-086(A)
2.FOKKER SB F100-53-080 (1994.12.14頒發或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一些裝有登機旅客門的F100飛機上,FOKKER已經頒發SB F100-52-044在門上安裝一個中央安全銷以防止在飛行中當門操作手柄不合適地在“LOCKED”位置時打開,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撐放下銷的門框支撐結構的強度不夠,在整個飛行包線中不能保證安全,由于在同機型的其他飛機上存在或將產生這個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本適航指令要求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加強經按SB F100-52-044改裝過的所有裝有旅客登機門的飛機: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14個月,按照FOKKER SB F100-53-080(1994.12.14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加強登機旅客門支撐結構。
CAD1995-F100-10/39-1507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11月 9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21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F100-08R2修正案號:39-1508
一. 標題:修訂飛行手冊 -緊急直流匯流條
二. 適用范圍: 所有F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BLA頒發的適航指令 1995-089/2(A)
2.FOKKER頒發的 SB F100-24-030 (1995.6.14頒發的修訂 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08R1,39-1505
1995.8.5,一架F100飛機二極管失效并且機組直到電瓶電壓下降到規定數值以后才發現這個故障,然后,在1995.8.31類似的故障在F070上發生,緊急直流匯流條(EMER DC BUS)供給3號變壓整流器組件(TRU)線路跳開關斷開,這樣不但導致EMER DC BUS供給系統的繼電器的電流發生振蕩而且EMER DC BUS不能給系統供電。隨后的調查發現,根據線路接法,上面所描述的故障有可能在F100和F070二種型號的飛機上再次發,FOKKER SB F100-24-009要求安裝改進型的二極管以防止在只有電瓶供電的情況下EMER DC BUS發生振蕩。由于這個二極管位于EMER DC BUS主供電線上,失效后切斷電流傳輸,為了解決這個問題,FOKKER已經頒發了SB F100-24-030(現已于1995.6.14頒發修訂1),要求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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