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此后,重復檢查HPCR第3至第9級盤間隔應不超過以下最先到的時間:
自從最后一次檢查,在累積到1000CIS后,下一次 “零部件或核心單元體暴露”時;自從最后一次檢查,累積到1500CIS后,下一次 “返廠”時或自從最后一次檢查,在累積超過3500 CIS以前。
(4)按照本適航指令1.(1),1.(2)或1.(3)段完成檢查后,在第一次“零部件暴露”時,執行零部件等級(PIECE PART LEVEL)檢查。此外,也可執行零部件或核心單元體等級檢查。
(5)在下一次飛行前,拆下使用中等于或超過以GE CF6-80C2 SBNO.72-812(原版,1995年11月6日)建立的報廢標準的HPCR第3至第9級盤,換上可用件。
2.按照GE公司CF6-80C2 SB NO.72-812(原版,1995年11月6日),對裝有件號為:1333M66G01,1333M66G03,1333M66G07,1333M66G09,1781M53G01,1854M95P01,1854M95P03,1854M95P04和1854M95P06的HPCR第3至第9級盤的CF6-80C2系列發動機進行渦流和超聲波檢查:
(1)對HPCR第3至第9級盤以前已按照GE公司CF6-80C2 SB NO.72-418(原版,修改版1,修改版2,修改版3)或GE公司CF6-80C2 SB NO.72-758(原版)做過檢查的,自最后一次檢查,累積到1000CIS并且超過CSN,應在下一次“零部件或核心單元體暴露”時進行檢查。
(2)對HPCR第3至第9級盤以前未按照GE公司CF6-80C2 SB NO.72-418(原版,修改版1,修改版2,修改版3)或GE公司CF6-80C2 SB NO.72-758(原版)做過檢查的,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在累積到1000CIS后,下一次“零部件或核心單元體暴露”時或累積到3000CSN,
CAD1995-MULT-26 /39-1538
在下一次“返廠”時,先到為準。
(3)此后,應在上一次檢查后累積1000CIS和超過3000CSN后,重復檢查HPCR第3至第9級盤,其間隔應不超過下一次“核心單元體暴露”或“零部件暴露”。
(4)按照本適航指令2.(1),2.(2)或2.(3)段完成檢查后,在第一次“零部件暴露”時,執行零部件等級(PIECE PART LEVEL)檢查。此外,也可執行零部件或核心單元體等級檢查。
(5)在下一次飛行前,拆下使用中等于或超過GE CF6-80C2 SB NO.72-812(原版,1995年11月6日)建立的報廢標準的HPCR第3至第9級盤,換上可用件。
3.對本適航指令來說,裝于發動機的可用件被定義為:按照GE公司CF6-80C2 SB NO.72-418(修改版2或修改版3);GE公司CF6-80C2 SB NO.72-758(原版)或GE公司CSN或自從最后一次檢查小于1000CIS。
4.對本適航指令來說, “核心單元體暴露”定義為:從發動機分解下風扇單元體。
5.對本適航指令來說, “零部件暴露”定義為:從HPC上分解和更換第3至第9級盤。
6.對本適航指令來說, “返廠”定義為:本適航指令生效后,發動機送進車間分離發動機主安裝邊。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12月 12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12月 18日
七. 聯系人: 孫曉寧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