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DHC8-06R2 修正案號:39-1473
一. 標題:檢查主起落架收放作動筒支架的固定螺栓
二. 適用范圍: 德.哈維蘭公司生產的沖八100、300系列飛機,序號包括3至400但不包括391.
三. 參考文件: 1、加拿大運輸部 1995年 8月 28日發布的 CF-91-25R2適航指令 2、德.哈維蘭公司 1994年 8月 22日發布的 SB 8-54-27修訂 B 3、德.哈維蘭公司 1995年 7月 21日發布的 SB 8-54-34修訂 A.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1-DHC8-06R1,39-1348
曾經發生:起飛后,主起落架收放作動筒支架固定螺栓松脫,造成作動筒無約束運動,并損壞鄰近的液壓剎車管路,導致液壓油流失。為防止該固定螺栓松脫及隨之引起的液壓管路損壞,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在1991年9月20日以前,并在此后以不超過500飛行循環的間隔,檢查左、右主起落架作動筒支架固定螺栓的擰緊度(擰緊螺母時,施加在頂部螺栓頭上的擰緊力矩為430英寸-磅,施加在底部兩個螺栓頭上的擰緊力矩為260英寸-磅)。
2、如果檢查發現螺栓有松動現象,則完成以下工作:
CAD1991-DHC8-06R2 /39-1473
(a)拆下主起落架收放作動筒支架(對于102、103、106和301型的飛機,支架件號為P/N 85410084,對于311和314型的飛機,支架件號為P/N 85411701),用10倍放大鏡,沿著螺栓與支架底座的接觸面的周圍,檢查是否有徑向裂紋。
(b)如果發現裂紋,則在下次飛行之前,用可用件支架更換。
3、在1995年10月1日之前,除非已經完成,按照SB 8-54-27修訂B和SB 8-54-34修訂A(或以后的修改版本),完成德.哈維蘭公司的8/1830號改裝(安裝使用了改進后緊固件的支架)和8/2049號改裝(去除連接表面的瓷漆)。
按照上述第3段改裝收放作動筒支架以后,即可終止本指令所要求的重復檢查。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8月 28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8月 28日
七. 聯系人: 姜春水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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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Y012-03 修正案號:39-1474
一. 標題:關于機身兩側 13-14框間第 13長桁的檢查與修理或更換
二. 適用范圍: 生產架次為88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用戶的Y12Ⅱ(或Ⅰ)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Y12-53-0059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根據某用戶的信息反饋,其Y12飛機機身兩側13-14框間13長桁與蒙皮、框、加強件的連接部位出現裂紋,因此需對該部位進行檢查及修理或更換。
對于飛行時數達2000小時的飛機,必須按服務通告Y12-53-0059的要求對上述部位實施檢查及修理或更換。對檢查后沒發現裂紋和損傷的飛機按每飛行1000小時的間隔檢查一次,若檢查中發現裂紋,仍按該通告的要求進行處理。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9月 15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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