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件號為(P/N)9732M10P12(序號FAFD×××和FAFE×××)且累計使用已超過6000個使用小時的3號軸承,不再要求完成上述重復性檢查。
2.在發動機下次進車間修理時,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以先到為準,拆下受影響的3號軸承。
C.對于裝有件號為(P/N)9732M10P10、9732M10P17和9732M10P12(除FAFD××××或FAFE××××以外的序號)的3號軸承的CFM56-3/-3B/-3C系列發動機,完成下述工作:
在本指令生效后75個使用小時以內,根據CFMI服務通告CFM56-3/-3B/-3C NO72-530R3(或更新的修改版)的要求,檢查發動機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屬探測器),并在此后,以不超過75個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檢查發動機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屬屑探測器),如果在磁性堵塞發現有金屬屑,且超出手冊規定的可用程度,則在下次飛行前更換發動機。
當軸承累計使用超過6000小時,則可終止上述重復性的檢查工作。
D.對于裝有件號為(P/N)9732M10P10、9732M10P17和
CAD1993-B737-14R1/39-1564
9732M10P12(除FAFD和FAFE以外的序號)的3號軸承的CFM56-2系列發動機,完成下述工作:
在本指令生效后75個使用小時內,CFMI服務通告CFM56-2NO72-620R4(或更新的修改版)的要求,檢查發動機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屬屑探測器),并在此后,根據相同手冊的要求,以不超過75個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檢查發動機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屬屑探測器),如果前收油槽磁性堵塞上發現有金屬屑,且超出手冊所規定的可用程度,則應在下次飛行前更換發動機。
當軸承累計使用超過6000個小時,即可終止上述重復性檢查。
E.凡已按CAD93-B737-14(修正案39-1090)(FAA AD 89-17-04)或89-181(B)R1/R2的要求檢查過的、件號為(P/N)9732M10P12(序號FAFD ××××和FAFD××××)的3號軸承,可視為按本指令A和B段的要求完成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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