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DHC8-07R2 修正案號:39-1539
一. 標題:檢查螺旋槳控制組件伺服滾珠絲桿內部花鍵組件
二. 適用范圍: Hamiton Standard 14SF系列螺旋槳
三. 參考文件:
1.FAA適航指令 95-22-12,修正案 39-9420
2.Hamilton Standard 1995年 5月 5日發布的緊急 SB 14SF-61-A59修訂 6
3.Hamilton Standard 1994年9月27日發布的SB 14SF-61-67修訂2
4.Hamilton Standard 1995年5月17日發布的SB 14SF-61-82修訂1
5.Hamilton Standard 1995年6月22日發布的SB 14SF-61-81修訂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螺旋槳控制組件(PCU)伺服滾珠絲桿內部花鍵(BIS)組件上的嚙合齒磨損,導致槳葉角失去控制,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a)按照本指令參考文件第2項所列適用的緊急SB上的工作指令,檢查PCU和BIS組件的嚙合齒磨損情況;
(1)對于在本指令生效日時,不知道使用時間的,和自上次檢查后不知道使用時間的,并且沒有安裝滾珠絲桿減震器的PCU,則在本指令生效后,200使用小時以內進行檢查。
(2)對于在本指令生效時使用時間在1800小時或以上的,或者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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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使用時間的PCU,如果沒有進行過檢查,或在本指令生效之前500小時以上進行過檢查,并還沒有安裝滾珠 絲桿減震器,則按照適用的SB,在本指令生效后,200使用小時以內進行檢查。
(3)對于在本指令生效時使用時間在1800小時或以上的,或者不知道使用時間的PCU,如果在本指令生效之前500小時以內按照本指令參考文件第2項所列適用的SB進行過檢查,并且還沒有安裝滾珠絲桿減震器,則自上次檢查后500小時以內按照本指令參考文件第2項所列適用的SB進行檢查。
(4)對于在本指令生效時,使用時間小于1800小時的,并且沒有安裝滾珠絲桿減震器的PCU,在累積使用達到1800小時之前,或在本指令生效后300小時以內,以后到為準,進行檢查。
(5)對于已經按照參考文件第3項所列適用的SB或以前的版本安裝了滾珠絲桿減震器的PCU,或在生產線上已經安裝了滾珠絲桿減震器的PCU,自安裝減震器之日起,2500小時以內進行檢查。
(6)此后,按照以下所述的間隔進行檢查:
(i)對于按照參考文件第3項所列適用的SB或以前的版本安裝了滾珠桿減震器的PCU,自本指令要求的上次檢查之日起,按不超過2500小時的間隔進行檢查。
(ii)對于沒有按照參考文件第3項所列適用的SB或以前的版本安裝滾珠絲桿減震器的PCU,自本指令要求的上次檢查之日起,按不超過500小時的間隔進行檢查。
(7)如果PCU伺服BIS嚙合齒磨損程度超過參考文件2所列的SB所規定的極限,則在下次飛行之前,按照適用的SB用可用件更換PCU,此后,按本指令的第(5)、(6)段進行檢查。
(b)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按照SB 14SF-61-82的工作指令,安裝輔助驅動套管軸(Secondary Drive Quill,簡稱SDQ)
(c)安裝SDQ以后,即可終止本指令(a)段所需要的重復檢查。
(d)自安裝SDQ起,使用5000小時后,按照SB 14SF-61-81完成對主滾珠絲桿套管軸的首次扭力檢查,此后以不超過5000使用小時的間隔進行重復檢查,必要時拆卸并更換主滾珠絲桿套管軸。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12月 23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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