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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本指令生效后56個月內完成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并檢查本改裝未更換的相鄰結構。
②.在內側凸耳重新加工后累積達3年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6個月之內,以后到為準,按1993年9月16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修改2的要求,對內側吊架的中梁接頭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以判明是否存在裂紋。此后按CAD93-B747-11(FAA AD93-17-07)的要求重復此檢查。
注3:按1992年12月23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或其1993年7月15日修改1的要求,在凸耳重新加工后累積達5000個起落或5年之前,以先到為準,完成CAD93-B747-11,39-1060(FAA AD93-17-07,39-8678)規定的超聲波檢查。上述CAD(FAA AD)要求的重復檢查時間間隔為內側吊架不超過500個起落,外側不超過1000個起落。自上述CAD(FAA AD)頒發后,FAA已批準了1993年9月16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修改2,作為完成這些超聲波檢查和凸耳重新加工的等效替代方法。該緊急服務通告修改2建議自凸耳重新加工后累積達2500個起落或3年之前,以先到為準,檢查按緊急服務通告首版或修改1版的要求完成了重新加工的內側凸耳。因此,對內側凸耳CAD93-B747-11(FAA AD 93-17-07)要求的在凸耳重新加工后累積達2500個起落或3年之前,以先到為準,完成超聲波檢查,及其之后的要求,與CAD93-B747-11的四.E.2.(1).A段(FAA AD93-17-07的(E)(2)(I)(A)段)相符合。
(IV).對于除1986年7月25日的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18要求
CAD1995-B747-04/39-1434
的改裝外;已執行了1992年12月23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或其1993年7月15日的修改1重新加工中梁接頭凸耳,而未執行其1993年9月16日的修改2的;且已按1994年11月3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9第17頁I.D段所列其它服務通告的要求完成了全部改裝的飛機:
①.在本指令生效后56個月內完成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并檢查改裝未更換的相鄰結構。
②.在按1994年11月3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9的要求完成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之前,按1986年7月25日的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18的要求,在根據CAD87-B747-02R1(FAA AD87-04-13R1)的要求進行的昀近一次檢查后的4000個起落之內或本指令生效后1000個起落之內,以先到為準,按CAD87-B747-02R1(FAA AD87-04-13R1)的要求對內外側吊架中梁接頭昀后兩個緊固件的孔進行重復超聲波檢查以判明是否存在裂紋。此后以不超過1000個起落為時間間隔進行重復檢查。
③.在按1994年11月3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9的要求完成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之前,在內側凸耳重新加工后累積達3年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6個月之內,以后到為準,對內側吊架的中梁接頭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以判明是存否在裂紋。此后按CAD93-B747-11(FAA AD93-17-07)的要求重復檢查。
注4:本指令的注2和注3也適用于本段。
(V).對于未在本指令A.(2).(I),A.(2).(Ⅱ),A.(2).(III),A.(2).(IV)中的其它所有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32個月內完成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并檢查本改裝未更換的相鄰結構。
注5:下表圖示說明完成本指令A.(2)段要求的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的適用性和完成時間:
段落 完成的服務通告 完成時間
(Ⅰ) I.D段中的全部 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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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