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發現裂紋,則在每1200飛行小時內進行重復檢查直至按本指令(b)段要求安裝改裝號6/1799(尾翼外鉸鏈臂和尾翼鉸鏈板)。
(2)如果發現裂紋則在下一次飛行前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NO.6/421(修改版B 1983.11.11頒發) “施工說明”中“更換”部分的要求,以改裝號6/1799更換尾翼外鉸鏈臂組件。
(b)在本指令生效后2400飛行小時,若未完成本指令(a)(2)條的要求,則需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 NO.6/421(修改版B
CAD1995-DHC6-04 /39-1516
1983.11.11頒發)“施工說明”中“更換”部分的要求,以改裝號6/1799更換尾翼外鉸鏈臂組件。
(c)完成本指令(a)(2)或(b)段的要求,即為本指令檢查要求的最終措施。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11月 30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11月 20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DHC6-05 修正案號:39-1517
一. 標題:檢查水平安定面前后連接接頭
二. 適用范圍: 所有雙水獺(DHC-6)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 95-22-07 修正案 39-9415 de Havilland服務通告 NO.6/438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連接接頭斷裂使飛機水平安定面與飛機分離而引起飛機失控(除非事先已完成外)應完成下列工作:
(a)對未完成改裝號6/1808和6/1809的飛機,需完成下列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50飛行小時并且在以后不超過800飛行小時的間隔內,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 NO.6/438(修改版D 1986.3.28頒發)的要求,檢查水平安定面前后接頭有無裂紋。
(2)如果發現裂紋則在下一次飛行前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NO.6/513(1991.10.25頒發)的要求和規定,用可用件更換損壞的接頭,件號(P/N)分別為C6TPM1049-27(前接頭)或C6TPM1050-27(后接頭),并在每一更換接頭的位置完成改裝號6/1890,6/1891和6/1892。完成這些改裝號的位置即可終止本指令要求的重復檢查。
(b)對已完成改裝號6/1808及6/1809的飛機,需完成下列工作:
CAD1995-DHC6-05 /39-1517
(1)在本指令生效后400飛行小時內并且在以后不超過800飛行小時的間隔直到完成本指令(b)(3)段要求的改裝之前,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 NO.6/513(1991.10.25頒發)“Ⅲ.施工說明A.檢查”部分的要求,檢查水平安定面前后梁連接接頭的鉚釘有無松動。
(2)如果發現鉚釘有松動,則在下一次飛行前,需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 NO.6/513(1991.10.25頒發) “施工說明”部分的要求,完成改裝號6/1890,6/1891和6/1892。
(3)在本指令生效后2400飛行小時內,除非已完成本指令(b)
(2)
段的要求,否則必須依照服務通告6/513的 “施工說明”部分的規定,在所有四個水平安定面的接頭上全部完成改裝號6/1890,6/1891和6/1892。
(c)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 NO.6/513(1991.10.25頒發) “施工說明”部分的要求,在所有四個水平安定面的接頭上全部完成改裝號6/1890,6/1891和6/1892,即為本指令檢查要求的最終措施。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