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LC
II(安裝說明)AL-11023M修改版 A(1994.5.20)
4.ALC
II(安裝說明)AL-11024M(1992.3.15)
5.ALC
II(安裝說明)AL-11025M(1992.3.1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由于客艙內螢光系統高壓跳火導致冒煙、著火、電擊和可能的電磁干擾,如發現不了可造成人員傷亡和航空器失效,為了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除非事先已經完成,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內,完成以下工作:
CAD1995-MULT-22 /39-1526
(1)按照ALC NO.IB(信息通報)90-001(1992.8.15)中第IV段 “螢光照明系統部件的鑒定和檢查程序”小段B.1,2.,3.,5.,6.,和
7.的內容檢查客艙螢光照明系統。
(2)完成以上的檢查后,按照ALC NO.IB(信息通報)90-001,(1992.8.15)中IV段的B.4,8.,和9.,將發現的損壞的或不合格部件更換。
(b)在發現客艙螢光照明系統部件失效后的5次飛行或10個飛行小時內(以先到為準),重復執行本指令(a)2.段中的部件更換程序。
(c)完成本指令(a)(1),(a)(2)和(b)段的一個替代方法是關斷熒光照明系統,并掛上標牌以防止無意中啟動該系統。
(d)按照下列說明更換下列ALC部件,作為完成本指令(b)段所要求的檢查工作的終止措施。這些措施為:
(1)拆下電源組件,件號為P/N TR-991或AL-0546,按ALC安裝說明(II)NO.AL-11025M(1992.3.15)的說明更換為有保護的電源組件,件號為P/N AL-5117。
(2)拆下電源組件,件號為P/N TR-992或AL-0514,按ALC安裝說明(II)NO.AL-11024M(1992.3.15)的說明更換為有保護的電源組件,件號為P/N AL-5112。
(3)拆下供電組件,件號為P/N 18-95D或AL-0598和燈光調節器,件號為P/N 22-3118或AL-0542,按ALC安裝說明(II)NO.AL-11023M(1994.5.20)修改版的說明更換為有保護的供電組件,件號為P/N AL-5118或AL-5130。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12月 17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12月 7日
七. 聯系人: 趙強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1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T154-03 修正案號:39-1527
一. 標題:定期檢查發動機渦輪導向器三、四級葉片固定銷
二. 適用范圍: 符合下述條件的Д-30КУ-154,Д-30КУ-154(Ⅱ)發動機;
1.雷賓斯克工廠1993年2月以前出廠的新發動機
2.雷賓斯克工廠1994年9月以前大修出廠的發動機
3.由其它工廠大修未按制造方要求進行渦輪三、四級導向器及固定銷改裝的發動機
三. 參考文件:
俄羅斯 1674-БУ-АБ通告
俄羅期 1657-БД-АБ通告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送修分解的Д-30КУ-154發動機中發現為數不少的發動機渦輪三、四級導向葉片固定銷疲勞斷裂,而斷裂原因是發動機導向器內環表面磨損移位使固定銷振動負荷增大。我國用戶于1994年按照 1657-БД-АБ通告和今年按照1674-БУ-АБ通告進行了兩次對該型發動機的檢查,普查結果發現在用2000小時以上的發動機其故障率分別高達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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