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nèi)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guān)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747-15修正案號:39-1303
一. 標題:發(fā)動機附件的改裝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裝有JT9D-7J發(fā)動機的B74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94-15-16,39-8987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為了防止由于發(fā)動機控制系統(tǒng)附件性能衰變,而導致發(fā)動機壓氣機喘振裕度減少,繼而導致發(fā)動機喘振,推力下降或空中停車,因此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A.按以下要求,一次性翻修并改裝主燃油控制器:
1.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已使用12000小時(含)以上或使用時間不明;或?qū)ξ捶捱^的,累計使用12000小時(含)以上或使用時間不明的主燃油控制器,在下次進廠時或在本指令生效后使用3000小時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為準,根據(jù)本指令表1所列的相應的HAMILTON STANDARD (HS)維護手冊以及表2所列的HS服務(wù)通告翻修并改裝主燃油控制器。
2.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使用時間或翻修過的,累計使用時間超過10000小時,但不足12000小時的主燃油控制器,根據(jù)本指令表1所列的相應的HS維護手冊以及表2所列的相應的HS服務(wù)通
CAD1994-B747-15/39-1303
告,在本指令生效后使用3000小時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為準,翻修并改裝該主燃油控制器。
3.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使用時間或未翻修過的累計使用時間小于或等于10000小時的主燃油控制器,在使用至12000小時(TSO或TSN)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后到為準,根據(jù)本指令表1所列的相應的HS維護手冊翻修該主燃油控制器。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使用時間(TSO)或未翻修過的累計使用時間(TSN)小于或等于10000小時的主燃油控制器,在使用至12000小時(TSO或TSN)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為準,根據(jù)本指令表2所列的相應的HS服務(wù)通告改裝該主燃油控制器。
B.按以下要求,一次性翻修并改裝發(fā)動機導向葉片控制器(EVC):
1.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使用12000小時(含)以上或使用時間不明;或?qū)ξ捶捱^的累計使用12000小時(含)以上或使用時間不明的EVC,在下次進廠時或在本指令生效后使用3000小時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為準,根據(jù)本指令表1所列的相應的HS維護手冊以及表3所列的相應的HS服務(wù)通告翻修并改裝該EVC。
2.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使用時間或未翻修過的,累計使用時間超過10000小時但不足12000小時的EVC,在本指令生效后3000使用小時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為準,根據(jù)本指令表1所列的相應的HS維護手冊以及表3所列的相應的HS服務(wù)通告翻修并改裝該EVC。
3.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對翻修過的翻修后使用時間或翻修過的累計使用時間小于或等于10000小時的EVC。在使用至12000小時(TSO或TSN)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后到為準,根據(jù)本指令表1所列的相應的HS維護手冊翻修該EVC。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