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32R1 修正案號:39-1410
一. 標題:關于安裝飛行數據記錄器( FDR)的規定
二. 適用范圍: 所有1995年1月1日之后在中國注冊的5700公斤以上的運輸類航空器
三. 參考文件:
CAD94-MULT-3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MULT-32,39-1293
隨著民用航空器機群的迅速擴大,各型機所選裝的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型號也在不斷增多。某些型號由于不具備地面譯碼設備,無法發揮作用。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繼續下去并充分發揮飛行數據記錄器在保證飛行安全中的作用,現特作如下要求:
1.機上所裝飛行數據記錄器的性能應符合適航司1993年3月31日頒發的適航管理文件《民用飛機運行所要求設備的試行規定》(AR93001)第32節中的規定。
2.應選裝以下型號的飛行數據記錄器:
⑴.SUNDSTRAND公司生產的
a.980-4100系列FDR
CAD1994-MULT-32R1 /39-1410
b.980-4700系列FDR ⑵.FAIRCHILD AVIATION公司生產的F1000系列FDR。 ⑶.俄羅斯生產的
a.МСРП-64系列FDR
b.МСРП-128系列FDR
c.МСРП-256系列FDR
3.如果航空器所選裝的FDR的型號與本指令第2條中所列型號不相符合時應向適航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裝機使用。
4.凡裝有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航空器必須保證其始終工作正常。為了使FDR中記錄的數據能夠作到快速讀取,各航空公司應采取以下方法之一以滿足本指令要求:
⑴.在航空器上安裝快速存取記錄器(QAR),并應配備有相應
的地面讀出設備。 ⑵.在地面配備FDR的譯碼設備,同時應配備有記錄器考貝設備。 ⑶.在地面配備便攜式譯碼設備。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5月 19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5月9日
七. 聯系人: 孟惠民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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