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37 修正案號:39-1321
一. 標題:檢查中央翼箱體后梁及底板與機身的聯接
二. 適用范圍: 全部A300-6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AD94-241-170(B) 2、Airbus SB A300-57-6049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在47框上沿安裝中央翼箱體角部的角形支架尾端的固定裝置的四周出現裂紋,這種裂紋將會影響機身結構的整體性。要求執行下列規定:
1、按AIRBUS SB A300-57-6049規定的門檻值和指令對安裝孔“H”和“I”進行一次檢查。 2、依據先前的檢查結果和采取的校正措施,按Airbus SB A300-57-6049規定的間隔和指令進行重復檢查。 3、將各次檢查結果通知制造廠。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11月 30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1月 30日
CAD1994-MULT-37 /39-1321
七. 聯系人: 薛平貝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3
C A A C
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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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38 修正案號:39-1322
一. 標題:檢查 FLC(感覺限位計算機)電源
二. 適用范圍: 制造時未完成改裝10667和10668的全部A310和A300-6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AD94-046-156(B)R2
2、Airbus SB A300-27-6025,A310-27-2068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A300-06,39-1170
為防止FLC探測到任何欠壓假信號,從而會導致感覺到升降舵操縱卡阻,或者不能探測到方向舵行程限位功能的喪失。要求執行下列規定:
1、按AIRBUS SB A300-27-6025指令在1994年5月31日前更換序號大于或等于755的件號為35-900-2000-200和35-900-2000-201的FLC。
2、按AIRBUS SB A300-27-6025指令在1995年5月31日以前,更換序號小于755的件號為35-900-2000-200和35-900-2000-201的全部FLC,更換件號為35-900-3002-302的全部FLC。
3、按AIRBUS SB A310-27-2068指令在1996年5月31日前更換件號為35-900-1009-011和35-900-1008-009的FLC。
CAD1994-MULT-38 /39-1322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1月 30日
七. 聯系人: 薛平貝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3
C A A C
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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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28R1 修正案號:39-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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