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5-B737-04 /39-1384
2.對于未安裝到發動機上及本指令第3段未提到的燃燒室外殼,以及那些此前未按照AD T89-05-52做過超聲波檢查的燃燒室外殼,在返回使用之前按照1990年10月10日PW ASB NO.5842,修訂版3的2.A.(5)段和附錄C做超聲波檢查。
3.對于件號為806675,按序號列在PW ASB NO.5842,修訂版3的表1及2.A.(10)中的燃燒室外殼,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第一次將燃燒室外殼從發動機上拆下時,按照WP ASB NO.5842修訂版3的2.A.(5)段及附錄C用超聲波檢查有無裂紋。
(2)將燃燒室外殼從使用中拆下或分別按照本指令的第4,5段進行重新檢查。
(3)按照PW ASB NO.5842修訂版3的2.A.5(C)及2.A.(11)段將下列燃燒室外殼打上新件號:
(A)已累積至少2500使用循環的新件,并且:
(B)在對上述新件進行的檢查中顯示出小于40%的昀大超聲波信號振幅。
4.將燃燒室外殼自使用中拆下并且換上昀大超聲振幅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用件:
(1)根據本指令第8段的規定,大于或等于360%的燃燒室外殼,在繼續飛行前不得做調機飛行。
(2)根據本指令第8段的規定,小于360%大于或等于240%的燃燒室外殼在繼續飛行前可以做調機飛行。
5.此后,對于已裝上飛機的燃燒室外殼,按照PW ASB NO.5842修訂版3,以根據昀大超聲波振幅確定的間隔,用超聲波檢查件號為796761和806675的燃燒室外殼有無裂紋,根據該指令的2.A.(5)段和附錄C,用超聲波檢查未安裝到飛機上的上述件,間隔如下:
(1)將那些符合本指令第4段所述規定的上述件自使用中拆下并且用可用件替換。
(2)對于些小于240%,大于或等于100%的上述,以自上次檢查后1000使用循環的間隔。
(3)對于那些小于100%,大于或等于40%的上述件,以自上次檢查后2500使用循環的間隔。
(4)對于那些小于40%的上述件,在自上次檢查后下次從發動機拆下時檢查。
6.按照PW ASB NO.5842修訂版3的第2.A.5(C)和2.A.(11)段將符合下述規定的燃燒室外殼打上新件號:
CAD1995-B737-04 /39-1384
(1)起碼已連續進行兩次超聲波檢查,并且:
(2)第二次檢查是根據本指令的第2段進行的,并且:
(3)自從第一次檢查以來,至少已累積2500使用循環,并且:
(4)在兩次檢查中顯示出小于40%的昀大超聲波振幅。
7.做為本指令檢查要求的昀后步驟,按照本指令第6段給燃燒室外殼打上新件號。
8.可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1部(CCAR-21)第69條和第70條,申請頒發特許飛行證,以便將飛機飛到可完成本指令要求的地點。
五. 生效日期:1995年4月5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3月 30日
七. 聯系人: 陳建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010)4012233-8987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