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4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11月10日
七. 聯系人: 陳岳宏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206-01修正案號:39-1311
一. 標題:檢查斜盤支承組件
二. 適用范圍: 裝有斜盤支承組件206-01-452-001/-005/-109的貝爾206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4-19-02 39-9023
2.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 206-93-74修正 B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斜盤支承組件故障而導致直升機失控,除非以前已執行,必須按下列要求實施:
1.對于使用時間在1500小時(含)以上的斜盤支承組件,需按照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206-93-74修正B所述的要求,在下一個25飛行小時內以及以后每次間隔不超過50飛行小時,用10(含)以上的放大鏡目視檢查整個倒角斜盤支承組件有無裂紋。
2.對于不超過1500小時使用時間或以前已達到1525小時使用時間的斜盤支承組件,應從上次檢查到目前不超過50小時的間隔內,根據1994年4月4日適合ASB的實施細則用10(含)以上的放大鏡目視檢查整個倒角周圍斜盤支承組件有無裂紋。
3.
如果檢查中懷疑有裂紋,在下一次飛行前按適合ASB的實施細則,進行進一步的探傷檢查。
CAD1994-B206-01/39-1311
4.如檢查發現裂紋,應在下一次飛行前用合格的組件來更換有裂紋的斜盤支承組件。
5.安裝P/N206-010-452-113的斜盤支承組件是對本適航指令的要求作出最終的辦法。
注意:P/N206-010-452-113斜盤支承組件的使用時間壽命為4800小時。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11月 8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1月 7日
七. 聯系人:蔡標 民航西南管理局適航處 5581466-2538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146-05 修正案號:39-1312
一. 標題:檢查引氣系統環形封嚴殼體 (peri-seal housings)
二. 適用范圍:
制造號(constructors nos)如下所述的BAe146-300系列飛機: E3207,E3212,E3213,E3214,E3216,E3217,E3218,E3219,E3222
三. 參考文件: CAA AD 008-09-94(1994年 10月 20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據悉,在引氣系統的某些位置上安裝了鋁合金環形封嚴殼體來代替鈦合金殼體。引氣系統中采用鋁合金環形封嚴殼體,在工作范圍內其爆破壓力大大降低。一旦環形封嚴殼體損壞,空調系統引氣量將嚴重減小,也將觸發區域過熱警告。為此,本指令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昀晚不得超過1995年2月28日,按照Avro International Aerospace服務通告36-23,對引氣系統環形封嚴殼體進行目視檢查,確定其安裝的件號為材料是正確。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11月 15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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