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5-B146-02R1 /39-1405
六. 頒發日期:1995年5月8日
七. 聯系人: 孫曉寧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A310-01R1 修正案號:39-1406
一. 標題:防止應急艙門難以開啟
二. 適用范圍: 全部A31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95-03-07 修正案 39-9196
2. Airbus AOT 52-08R1(1994年 12月 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A310-01,39-1354
為防止在應急情況下,由于應急艙門內部機構中的下軸上的軸承卡阻,而使艙內的開門手柄難以舉起,從而阻礙旅客撤離,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60天內,按Airbus AOT 52-08R1(1994.12.1頒發)的程序,測量移動應急艙門內操縱手柄所需的力;
2. 如果此力等于或小于20daN(45尺-磅),對此門無進一步工作要求;
3. 如果此力超過20daN(45尺-磅),則在下次航班前,對此應急艙門進行一次全功能試驗,按AOT程序測量開門所需要的力;
CAD1995-A310-01R1 /39-1406
(1).
如果開門需要的力等于或小于20daN(45尺-磅),本指令對此門無進一步工作要求;
(2).
如果開門需要的力大于20daN(45尺-磅),則在下次航班前按AOT要求進行一次目視檢查以發現門內機構有否缺陷; (a). 如果未發現缺陷,則在下次航班前,按AOT要求用新軸承或可用軸承更換卡阻的軸承;
(b). 如果發現缺陷,則應在下次航班前,按經批準的方法將其修復;
4. 在完成本適航指令四.1后,十天內將測量結果報告給Airbus公司。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5月 12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5月 10日
七. 聯系人: 薛平貝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3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40R1 修正案號:39-1407
一. 標題:檢查座艙左、右滑動窗門
二. 適用范圍: 全部A310和A300-6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DGAC AD94-285-173(B)R1
2) Airbus Industrie AOT30-01R2(1995年 3月 6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PPG INDUSTRIE制造的左、右座艙滑動窗門上由于局部過熱引起熱應力,進而會使加熱元件斷裂,從而導致窗門破裂,要求在CAD94-MULT-40生效之日起七天內執行下列規定:
1. 按AOT 30-01R2(1995年3月6日頒發)4.2.1節指令確認座艙左、右滑動艙門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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