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OKKER公司頒發的服務通告 F100-52-055 (1994.7.20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 )
4.FOKKER公司將要頒發的服務通告 F100-52-043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3-F100-07,39-0977
早期F28系列飛機的使用經驗表明在這個型號飛機上的貨艙門鉸鏈(由鋁合金AL2024-T4制成)對金屬應力引起的腐蝕裂紋敏感。在F100小貨艙門上(向下開)裝有件號為P/N A28410-405和-407的鉸鏈組件同樣是由這種材料制成,首次頒發的本航指令要求一次性檢查有關貨艙門鉸鏈。荷蘭適航當局已經收到并批準FOKKER SB F100-52-055并且維
CAD1993-F100-07R1/39-1290
修大綱(MRB)工卡號523052-00-04規定了重復檢查間隔要求以及表明可以用件號為P/N D28410-409改進的部件來更換鉸鏈組件。由于在這種型號的飛機上已經證實有可能存在上面所敘的不安全因素,特頒發本適航指令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要求首次檢查作為預先探測發現有否腐蝕裂紋,重復檢查以保證結構持續完整性,并且如發現裂紋,用一個改進的部件來更換鉸鏈組件:
1.在飛機自新累計使用36個月以前,按照FOKKER SB F100-52-048(1993.3.5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第二部分-完成指令,用高頻渦流檢查安裝在機身半邊的件號為P/N A28410-405和-407有關貨艙門鉸鏈組件,或;
2.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對于自新累計已達到或超過33個月的飛機,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3個月內,按照FOKKER SB F100-52-048(1993.3.5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第二部分-完成指令,用高頻渦流檢查安裝在機身半邊的件號為P/N A28410-405和-407有關貨艙門鉸鏈組件。
3.
并且以間隔不超過6個月,按照FOKKER SB F100-52-055(1994.7.20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第二部分-完成指令,用高頻渦流重復檢查安裝在機身半邊的件號為P/N A28410-405和-407有關貨艙門鉸鏈組件。
4.在本適航指令(a)、(b)、(c)段要求的任何檢查期間,如發現裂紋,在下一次航班以前,刪除FOKKER SB F100-52-055第二部分-完成指令C段備注部分,按照FOKKER SB F100-52-043(將要頒發),用件號為P/N D28410-409新的鉸鏈組件來更換有裂紋的鉸鏈。
注1:用件號為P/N D28410-409的鉸鏈更換所有件號為P/N A28410-405和A28410-407貨艙門鉸鏈組件以后,本適航指令要求的重復檢查可以不再進行,并把檢查結果報制造廠家。
五. 生效日期:1994年9月26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9月24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F100-10修正案號:39-1291
一. 標題:改裝防撞燈和機翼、機身頻閃燈
二. 適用范圍: 所有F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94-123(A)
2) FOKKER頒發的服務通告 F100-33-016 (1994.8.3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 )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自F100飛機投入使用以來,幾個用戶抱怨裝有透明凸透鏡標準防撞燈的光線太強。顯然,這種防撞燈給飛行員帶來了煩人的反光,尤其在穿云飛行時。另外當飛機在地面,由于光線很強,其他飛機的飛行員碰到類似的視覺刺激和障礙。荷蘭適航當局已經收到所有的有關信息并考慮到這種情況如果不采取措施,將不能滿足JAR25.1401(a)(1)節的要求,其表明防撞燈的安裝必須是 “位于…因此他們的光線將不損害飛行員的視覺… ”,由于這個不安全因素已經證實在同型號的所有飛機上可能存在或將產生。本適航指令要求在生效后30個月內(除非事先已經完成),按照FOKKER SB F100-33-016(1994.8.3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用一個紅色的凸透鏡來更換防撞燈的標準透明凸透鏡,因此,更換以后,防撞燈光線強度的減少將不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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