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W
ASB NO.A6153,修訂版 1;
3.PW
ASB NO.A6169,修訂版 2;
4.PW
ASB NO.A6170,修訂版 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MULT-33,39-1298
為防止燃油處7號燃油噴嘴及其支架組件處泄漏以及燒熔滑油壓力和回油管接頭,從而導致非包容的發動機失火并對飛機造成損傷,除非此前已完成,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1994年6月8日的PW ASB NO.A6153,修訂版1做以下工作:
CAD1995-MULT-05 /39-1372
(1)對于那些在1995年2月21日時已自上次翻修后累計使用時間超過2500小時以上的第7號燃油噴嘴及其支架組件,自該日后的700小時之內進行首次燃油泄漏檢查。
(2)對于那些在該日使用時間達到2500小時或少于2500小時的上述零件,在翻修后累計達3200小時之前進行首次檢查。
(3)在此之后,按照1994年6月8日PW ASB A6153,修訂版1,以不超過700小時的間隔檢查燃油泄漏。
(4)按照下述規定,將那些在PW ASB NO.6153中描述的顯示出有燃油泄漏現象的上述零件拆除,并根據本指令第2段將改進后的密封型噴嘴換上:
(Ⅰ)在完成1(1),1(2)或1(3)中的檢查之后,對于只有一臺發動機的上述零件泄漏燃油的飛機,在25小時使用時間之內或25個使用循環之內,以先到為準。
(Ⅱ)對于二臺發動機都泄漏燃油的飛機,在繼續飛行之前,將至少一臺發動機的上述零件拆除并更換,余下的那臺發動機的上述零件應根據本指令1(4)(Ⅰ)段進行拆除及更換。
提示:未經過翻修的上述零件不需要按照本指令第1段進行檢查
(5)在將漏油的上述零件拆除后,應盡快將下述信息通知PW代表,并報適航司;
(Ⅰ)燃油噴嘴及支架組件的件號和序號。
(Ⅱ)上述零件自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及循環。
(Ⅲ)上述零件的損傷描述。
(Ⅳ)上述零件的損傷部位。
(Ⅴ)任何其他合并的發動機損傷的說明。
(Ⅵ)發動機序號。
(Ⅶ)自翻修后的發動機使用時間。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第一次能夠接觸到擴散器組件的機會,但不晚于1999年7月31日,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1994年的PW ASB NO.A6169修訂版2的第1部份,用改進的封嚴型第7號噴嘴及其支架更換舊件。
(2)按照1994年10月20日的PW ASB NO.A6170修訂版2用鋼質接頭更換鋁質滑油壓力及回油管接頭。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3月 17日
CAD1995-MULT-05 /39-1372
七. 聯系人: 陳建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