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MULT-08 修正案號:39-1390
一. 標題:更換連桿螺栓
二. 適用范圍:
裝有達信·來科明(Textron Lycoming)公司IO-360、IO-540、O-540、和IO-720型系列發動機的TB-200XL、TB-20、M20J、PL12-T400、N5A、GA-200型飛機和R44型直升機,但不限于上述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Priority Letter AD 95-07-0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連桿螺栓斷裂造成發動機失效,從而導致飛機損傷,除非已事先完成,必須完成下述工作:
1.在下次飛行之前,要確定發動機是否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 “組裝”的。本適航指令不適用于1994年2月15日以前“組裝”的發動機。
2.就本適航指令, “組裝”定義為把發動機由各種零部件裝在一起,例如,(但不限于)翻修和檢查等。
3.在下次飛行前,對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 “組裝”的發動機,要確定在 “組裝”過程中是否更換過連桿螺栓。本適航指令適用于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更換過連桿螺栓的發動機。
CAD1995-MULT-08 /39-1390
4.在下次飛行前,對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更換過連桿螺栓的發動機,要確定這些連桿螺栓是否是直接從達信·來科明或飛機技術公司(Aircraft Technologies,Inc)采購的。本適航指令不適用于更換過的連桿螺栓是直接從達信·來科明或飛機技術公司采購的。另外,本適航指令不適用于在達信·來科明制造或重新制造的發動機。
5.在下次飛行前,對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更換過連桿螺栓的發動機,該連桿螺栓不是直接從達信·來科明或飛機技術公司采購的,應目視檢查確定連桿螺栓,若有明顯凸字母SPC、S、C或FC,則可確定為達信·來科明件;若有明顯蝕刻有SL75060,則可確定為SAP公司(Superior AirParts,Inc.)生產的PMA件。若連桿螺栓確定為本段所描述的則不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