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OKKER頒發的 SB F100-71-016 (1994.2.18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發動機安裝座結構損壞和發動機從飛機上分離,必須完
成以下內容:
1.在累計使用15000總飛行小時以前,或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2年內,以后到為準,按照FOKKER SB F100-71-016(1994.2.18頒發)完成本指令(1)(A)和(1)(B)的要求:
(A).按照服務通告改裝前和后吊梁處的固定發動機整流罩; (B).按照服務通告對前和后吊梁進行目視檢查以發現表面是否
存在損傷。 (a).如果表面沒有發現損傷,本指令不再要求做進一步工作; (b).如果表面發現存在損傷,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服務通
告修理吊梁。
CAD1995-F100-02/39-1375
六. 頒發日期:1995年3月15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55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A300-12R1 修正案號:39-1376
一. 標題:檢查發動機吊架后固定點附近的機翼中央梁封嚴角形件
二. 適用范圍: 制造時未完成NO.8608改裝的全部A300-6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91-253-128(B)R1
2.AIRBUS SBA300-57-6027R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1-A300-12,39-0693
為了防止機翼在靠近第8肋處的中央梁封嚴角形件出現裂紋,從而可能導致封嚴角形件破裂并隨后引起機翼下蒙皮裂紋,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SB A300-57-6027R2規定的門檻值和方法執行首次檢查;
2.按照SB A300-57-6027R2規定的間隔時限和方法進行重復檢查;
注:給定的門檻植和重復檢查間隔值是基于每航段平均飛行126分鐘(2.1小時)而決定的,這些數值必須按SB A300-57-6027R2的規定,依據每航段實際平際小時和假著陸(touch and go flight)次數進行調整;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3月 20日
CAD1991-A300-12R1 /39-1376
七. 聯系人: 薛平貝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3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F100-03修正案號:39-1377
一. 標題:改裝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二. 適用范圍: 所有F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95-017(A)
2) 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8 (1993.5.19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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