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洛克希德緊急服務通告A382-71-19/A82-687中的要求,對1號、4號發動機安裝構架的上舌根進行全面目視檢查,以查明是否有裂紋。如果發現裂紋,則在下次飛行前按照大力神結構修理手冊(文件號SMP583)中的要求,或按照適航部門的要求,用一個發動機的新安裝構架更換之。
2.按照大力神服務通告382-71-20中的要求,在本指令2.(1)或
2.(2)段中規定的時間內,對1發外側和4發內側的安裝構架上舌根進行超聲波檢查,以查明是否有裂紋。完成這項檢查后,可終止本指令1段中的檢查要求。
(1)在累計總使用15000小時之前或在本指令生效后的90天內,以后到為準,或:
(2)在300個使用小時或100個起落內,以后到為準,按照本指令1段中的要求立即進行目視檢查。
3.如果按照本指令2中的要求在檢查期間沒有發現裂紋,則此后以不超過5200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該項檢查。
4.如果發現裂紋,則在下次飛行前,完成本指令4.(1)或4.(2)中的要求。
(1)按照大力神結構修理手冊(文件號SMP583)的要求,用一個件號為360013-15、19或-23(用于1號發動機外側安裝結構)或件號為360017-15、19或23(用于4號發動機內側安裝構架)的新組件進行更換。在安裝新組件后,累計使用15000小時之前,按照本指令2段中規定的檢查要求進行超聲波檢查,此后,以不超過5200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該項檢查,或:
(2)按照SMP583中的要求,用件號為360013-31或后續尾號(用于1號發動機的安裝構架),或件號為360017-31或后續尾號(用于4號發動機內側安裝構架)的構架安裝組件進行更換。完成這次更換可以終止本指令的檢查要求。
5.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CAD1996-C130-01R1/39-1708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2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9月3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MD11-09 修正案號:39-1709
一. 標題:改裝襟翼作動筒
二. 適用范圍: 制造機身號為0447至0589(包括0447和0589)的MD11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6-16-02,39-9702
2)麥道緊急服務通告 MD11-27A057(1995.08.3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作動桿失效,導致非指令性襟翼放出,襟翼釋放不對稱,降低飛機可操作性,在本指令生效后6個月內,根據麥道緊急服務通告MD11-27A057完成本指令(a)(b)(c)之一的工作。
(a)按服務通告選擇1完成工作(更換內外襟翼作動筒);
(b)按服務通告選擇2完成工作(改裝并重新標識內外襟翼作動筒);
(c)按服務通告選擇3完成工作(改裝并重新標識內襟翼內作動筒和外作動筒,外襟翼作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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