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ULT-17R2 修正案號:39-1694
一. 標題:飛機廁所內廢物箱防火和飛機放飛限制
二. 適用范圍: 廁所內裝有紙或亞麻類廢物箱的所有運輸類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74-08-09R2 39-9680
2.CAD93-MULT-17R1 39-1426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3-MULT-17R1,39-1426
為防止可燃性物質扔進廁所紙或亞麻類廢物箱引起失火,本指令要求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自1993年8月30日起的60天內,或自飛機出廠投入營運前,以后到者為準,完成以下工作:
A)在每一廁所門的把手上方兩側或在每一廁所門的兩側或者廁所門每側附近處,安裝標識牌。標識牌必須包括清楚醒目的字 “廁所內禁止吸煙”(No Smoking in Lavatory)或“禁止吸煙”(No Smoking),或者用禁止吸煙標志代替字,或既有字又有標志,以表示在廁所內禁止吸煙。標識牌必須足夠大、有反差,放在能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處。
B)在廁所內每一個紙或亞麻類廢物箱口蓋上或附近,安裝一標識
CAD1993-MULT-17R2 /39-1694
牌, 內容包括表示“不許扔煙頭”(No Cigarette Dis-posal)清楚醒目的字或標志。
2.自1993年8月30日起的30天內,建立一程序,要求起飛后 “禁止吸煙”標志熄滅后不久,乘務員立即廣播通知所有乘客飛機廁所內禁止吸煙。如果飛機上沒有裝“禁止吸煙”標志,要求建立的程序是在每一次起飛前進行廣播。
3.除以下第4條的要求以外,自1993年8月30日起的180天內,或自飛機出廠投入營運前,以后到者為準,在每一廁所門的入口一側上或附近,安裝可卸自容式煙灰缸。如果能夠從每個要使用同一煙灰缸的廁所靠座艙一側容易地看到該煙灰缸,則這個煙灰缸可供幾個廁所門共用。
4.自本指令生效的30天內,以適當的方式更改飛機的放飛限制:
A)對有多個廁所門上安裝煙灰缸的飛機,在不超過一個廁所門上的煙灰缸丟失的情況下,飛機可放飛運營十天(飛行天數)
B)對只有一個廁所門上安裝煙灰缸的飛機,在這個煙灰缸丟失的情況下飛機可放飛三天(飛行天數)
5.自1993年8月30日后,在不超過1000飛行小時間隔內,重復完成下列工作:
A)檢查所有廁所內紙或亞麻類廢物箱的封嚴勤務蓋板和投入口蓋,確定使用、安裝、密封是否正常,能否包容內部可能出現的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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