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747-03修正案號:39-1614
一. 標題:修改 B747飛行的飛行手冊和改裝自動駕駛系統
二. 適用范圍:
列在波音緊急服務通告(ASB)747-22A2212R1和747-22A2213R2上的、裝有三套自動著陸系統的自動駕駛儀的B747-100、-200、-300/SP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 96-06-06 39-9543
2.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22A2212R1 1995年 4月 27日
3.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22A2213R1 1995年 4月 27日
4.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22A2213R2 1995年 6月 2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保證機組從故障工作狀態轉換成失效保護狀態時了解自動著陸系統的配置,要求完成下述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A.在本指令生效后三個月內,對經FAA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AFM)的限制部分進行修改,其修改內容如下:
“在飛行方式信號器上一出現拉平裝備(FLARE ARM),就應立即密切注意所有三部導航接受機的故障旗。如果任何一部導航接受機上出現一面故障旗,則必須斷開對應的自動駕駛,且進近降級為雙通道,即Ⅱ類儀表著陸配置,并在著陸前,必須斷開自動駕駛。 ”
CAD1996-B747-03/39-1614
可以通過將本指令插入到飛行手冊中來完成以上修改。
B.在本指令生效后十八個月內,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47-22A2212R1或747-22A2213R1或R2的要求,在E1-4,E1-5和E1-6設備架上安裝一個二極管和一個標志器,以及對自動駕駛/飛行指引系統的飛行方式信號器的布線進行改裝。在完成上述安裝工作和布線改裝后,本指令A段中對飛行手冊的有關限制要求即可從飛行手冊中撤消。
C.在完成本指令B段所要求的工作后,在下次飛行前,根據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22A2212R1或747-22A2213R1或R2的有關要求,對新安裝的二極管進行工作試驗。此后以不超過20000個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該項工作試驗。
D.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2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4月12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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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K200-01 修正案號:3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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