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13R1修正案號: 39-1605
一. 標題:營運中的運輸類飛機座艙內部設施阻燃和發煙性的規定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登記和/或營運的所有運輸類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 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一次修訂 (CCAR-25Amdt.2501)
2.CAD94-MULT-13 修正案 39-1142
3.FAR-121§121.312
4.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八 -航空器適航標準》第 4章
5.中國民航機務通告 TY-2500-0009(1983年 4月 2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MULT-13,39-1142
為了改進營運中的運輸類飛機座艙內部設施阻燃性能及發煙性控制,減小火災事故損失,使乘客有更多的時間逃離,本指令要求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國外新進口的運輸類飛機(昀大起飛全重在5700公斤以上的飛機,不論新舊):
CAD1994-MULT-13R1 /39-1605
a.首次、再次引進的飛機(再次引進的俄制飛機除外): 自登記注冊之日起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
25.
855、§25.957條款的規定,其后應持續保持其狀態。
b.再次引進的俄制飛機: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以前簽定購機合同的飛機: 自登記注冊之日起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
25.
855、§25.857條款的規定。若CCAR-25Amdt.25-1中§25.853(a)、§25.853(c)、§25.855、§25.857尚未滿足的,則:
①在第一次全部更換艙內材料時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
25.
853(a)、§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
②座椅墊(不包括駕駛員座椅墊)應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結合昀早的一次高級檢修(進廠大修或結構修理等,下同),更換成符合§25.853(c)條款的座椅墊,其后應持續保持其狀態。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以后簽定購機合同的飛機: 自登記注冊之日起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
25.
855、§25.857條款的規定。若CCAR-25 Amdt.25-1中§25.853(a)、§25.855§25.857尚未滿足的,則在第一次全部更換艙內材料時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a)、§25.855、 §25.857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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