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國產(chǎn)新出廠的運輸類飛機(昀大起飛全重在5700公斤以上的飛機):
a.對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以及在1990年7月1日以前申請并獲得型號合格證(包括補充型號合格證)的飛機: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以前新出廠的:
①自出廠之日起在第一次全部更換艙內(nèi)材料時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a)、§25.855、§25.857條款的規(guī)定;
②座椅墊(不包括駕駛員座椅墊)應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nèi),結合昀早的一次高級檢修,更換成符合§25.853(a)條款的座椅墊,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以后新出廠的,應自登記注冊這日起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guī)定,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b.對于1990年7月18日以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飛機,應根據(jù)AC-25-01規(guī)定,符合CCAR-25Amdt.25-1中的§25.853、§25.855、§
CAD1994-MULT-13R1 /39-1605
25.857條款的規(guī)定,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3.已在中國登記和營運的運輸類飛機(20座以上含20座的飛機):
a.若出廠時已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規(guī)定的,則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若座椅墊(不包括駕駛員座椅墊)在使用過程中改變了原狀態(tài),而不符合§25.853(a)條款的規(guī)定,應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昀晚不得超過1997年12月31日,將座椅墊更換成§25.853(c)條款的座椅墊,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b.若出廠時尚未滿足CCAR-25Amdt.25-1中的§25.853(a)、§
25.853(c)、§25.855、§25.857條款規(guī)定的,則:
(1)對于Boeing、McDonel-Douglas、Airbus、BAe等公司制造的飛機:
①在第一次全部更換艙內(nèi)材料時要符合CCAR-25Amdt.25-1中的§
25.
853(a)、§25. 855、§25.857條款的規(guī)定;
②座椅墊(不包括駕駛員座椅墊)應在1997年12月31日前滿足§
25.
853(c)條款要求,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2)對于運七系列飛機:
①對于那些在1999年12月31日前退役的飛機: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所有座椅墊應滿足§25.853(b)條款要求,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②對于那些在1999年12月31日以后退役的飛機: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昀晚不得超過1999年12月31日,結合昀早的一次高級檢修,將座椅墊(不包括駕駛員座椅墊)更換成符合§
25.853(c)條款的座椅墊,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
(3)對于俄制(含原蘇制)系列飛機:
①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昀晚不得超過1996年6月30日,將各批飛機原裝或后更換的座椅墊的裝飾罩面料和泡沫芯送經(jīng)批準的測試單位進行§25.853(b)單項垂直燃燒試驗,確定是否符合阻燃要求。如果不符合§25.853(b)有關要求,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應盡快予以糾正,昀晚不得超過1996年12月31日,其后應持續(xù)保持其狀態(tài)。糾正方法需經(jīng)所在地區(qū)適航處審查批準。1997年1月1日以后,由所在地區(qū)適航部門進行抽查。一旦發(fā)現(xiàn)座椅墊有不符合§25.853(b)的狀況,將按有關條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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