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97年9月1日后,對在本指令范圍內,但上面1.到3.又沒提到的揮舞鉸鏈銷,其壽命為8年。
5.對在本指令范圍內的心軸和揮舞鉸鏈銷航材備件,在使用時必須確保上述1到4條的限制要求執行。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5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7月4日
七. 聯系人: 祝海鷹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214-01 修正案號:39-1667
一. 標題:建立主旋翼軸履歷
二. 適用范圍: 裝有PN:214-040-090-109主旋翼軸的B214ST型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94-15-04 修正案 39-897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主旋翼軸疲勞故障,引起主旋翼系統失效,從而導致直升機失去控制,除非已執行,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 在本指令生效后10天內,完成以下工作:
1) 對受影響的主旋翼軸建立部件履歷卡或等效的記錄;
2) 按下面說明來確定并記錄積累的總使用時間:
a) 如果不知道使用時間,按每年900小時算,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b) 如果使用時間已知,將其作為總使用時間記錄。
3) 對主旋翼軸累積的起落和外掛(大功率情況)的確定和記錄如下:
a)如果不知道大功率情況的次數,將1.(2)段中獲得的使用時間,按每使用小時11次折算;
b) 如果大功率情況的次數已知,將其作為總的大功率情況次
CAD1996-B214-01 /39-1667
數。
2. 在完成本指令第1.段后,以后在算出的總數基礎上繼續累計使用時間和大功率情況次數。
3. 按下列要求拆換主軸:
1)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積的總使用時間等于或大于9900小時的主軸,在下個100使用小時內換下;
2)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積使用時間不到9900小時的主軸,在使用時間達到10000小時前換下;
3)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積大功率情況等于或大于48900次的主軸,在再累積1100次(包括)前更換;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積大功率情況不到48900次的主軸,在大功率次數達到50000次前換下。
4.本指令通過建立一個新的主軸壽命,10000使用小時或50000次大功率情況,以先到為準,對維修手冊的適航限制部分進行修改。然而,對那些在本指令生效后,等于或大于9900使用小時或48900次大功率情況的主軸,不需要等到再累積100使用小時或1100次大功率情況才換下。
5.完成本指令可采取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4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7月3日
七. 聯系人: 祝海鷹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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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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