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340.344.348.351.355.356.358.360.362.363.366.367.368.372至384的飛機由制造商在交機前已按本指令第一段進行了檢查。因此本指令與以上飛機無關。
注2:對于少數飛機仍存在潛在的有效性。因此,應對1992年12月22日第二版的飛行手冊TOR9.99.99/90部分用本指令作插頁更換。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4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7月4日
七. 聯系人:王力 民航西南管理局適航處 (028)5702573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A320-09修正案號:39-1662
一. 標題:主起落架重力放下系統部件之間的間隙檢查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注冊的生產線號(MSN)為002至008;010至014;016至078;080至104;106至107的A320飛機。不管是否已完成了通告A320-53-1023首次頒發至第七次修正的內容。
三. 參考文件: AOT53-08;A320-53-1023R7或以后的修正。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查明安裝在加強支架上的固定器和主起落架重力放下搖臂以及拉桿連接螺帽之間可能發生的干擾,從而影響主起落架重力放下系統的工作。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按下列措施完成工作:
1.在1000次起落內,按AOT53-08<1995年12月12日>的說明在操縱主起落重力放下系統工作過程中測量加強支架固定器(左和右)之間的最小間隙。
2.如果最小間隙大于3mm。主起落架重力放下系統搖臂與加強支架固定器之間就不會干擾。但在60個月內,按A320-53-1023R7重新安裝加強支架固定器。
3.如果最小間隙小于3mm,但搖臂裝置與加強支架固定器之間又不會發生干擾。那么,在18個月內按A320-53-1023R7重新安裝加強支架
CAD1996-A320-09/39-1662
固定器。
或按AOT53-08§4.2.5至§4.2.7完成對搖臂和固定器的修理。如進行了這項工作,那么在60個月以前,應按A320-53-1023R7重新安裝加強支架固定器。
4.如果最小間隙小于3mm,搖臂裝置與加強支架固定器發生了干擾。那么,在下次飛行前按A320-53-1023R7重新安裝加強支架固定器或按AOT53-08§425至§427的說明修理搖臂和固定器。
如果存在以上情況,在60個月前,按A320-53-1023R7重新安裝加強支架固定器。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4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7月4日
七. 聯系人:王力 民航西南管理局適航處 (028)5702573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