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波音服務通告 737-27-1155 1989年 10月 26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為防止飛機在飛行過程中副翼操縱系統(tǒng)卡阻,從而降低飛機橫滾操縱性能,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本指令生效之日后18個月內,按經更改提示737-27-1155NSC1,NSC2和NSC3進行了更改的波音服務通告737-27-1155中的要求及適用性,完成本指令A(1),A(2)和A(3)段規(guī)定的工作。
(1)對于第一組和第二組飛機:按照服務通告和更改提示,用改進過的件號為69-39429-3的彈簧更換件號為69-39429-2的副翼定中彈簧。
(2)對于第一組和第二組飛機:按照服務通告和更改提示,在感覺凸輪減輕孔中安裝一個件號為69-78072-1的兩塊式堵頭。
CAD1997-B737-08/39-1875
(3)對于第一組飛機:按照服務通告和更改提示,用新的件號為69-74646-1的帶孔螺栓更換連接副翼定中彈簧的兩個件號為69-39423-1的帶孔螺栓。
B.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在任何飛機上不應安裝本指令中B(1)和B(2)中指明的項目:
(1)對于第一組和第二組飛機:不允許安裝件號為69-39429-2的副翼定中彈簧。
(2)對于第一組飛機:不允許安裝連接副翼定中彈簧的件號為69-39423-1的帶孔螺栓。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3月21日
六. 頒發(fā)日期:1997年3月11日
七. 聯(lián)系人:張森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598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340B-02 修正案號:39-1876
一. 標題:更換主輪轂蓋驅動連桿
二. 適用范圍: SAAB SF340A飛機,序號004至159(含);SAAB340B飛機,序號160至378(含);SAAB2000飛機,序號002至029。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7-03-18修正案 39-9923;
2.Saab服務通告 SAAB340-32-107,1996年 1月 18日頒發(fā);
3.Saab服務通告 SAAB2000-32-019,1996年 1月 18日頒發(fā)。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為防止因主輪剎車壓力減少而降低剎車的有效性,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后90天內,根據Saab服務通告SAAB340-32-107(1996年1月18日頒發(fā),對于SAAB SF340A和340B飛機)或服務通告SAAB2000-32-019(同日頒發(fā) ,對于SAAB2000飛機),用件號為40-91115,Rev.D的主輪轂蓋驅動連桿更換件號為40-91115的主輪轂蓋驅動連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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