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MULT-28 修正案號:39-1944
一. 標題:檢查起落架應急釋放操作機構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未完成空客公司04443改裝的,以及未裝有使用黃系統用于起落架及起落架艙門釋放的備用釋放裝置、已進行了02781改裝但未進行03433改裝的A310/A300-6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AD 97-113-221(B)
2.AIRBUS INDUSTRIE A300/A300-600/A310
A.O.T. 32-14
A.O.T. 32-14R1
3.AIRBUS INDUSTRIE SB A300-32-272
A300-32-33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起落架應急放操作機構的不正確安裝,導致在起落架釋放之前,駕駛艙操作手柄已到達停止位(20.4圈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600飛行小時內,按空客公司A.O.T. 32-14R1 4.2.1節的說明,進行一次起落架應急放機構的操作試驗(飛機正常停放),如果需要,進行調整。
2.1998年3月31日以前,按空客公司A.O.T. 32-14R1中4.2.2節完成
CAD1997-MULT-28 /39-1944
一次功能試驗(將飛機頂起)。
3.每年重復進行一次本指令2所述的功能試驗。 注:如果在本指令有效期內,飛機已成功地完成了空客公司A.O.T. 32-14,則不必進行本指令1的工作。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6月9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6月2日
七. 聯系人: 吳少杰 民航西北管理局適航處 029-8701079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MULT-29 修正案號:39-1945
一. 標題:檢查后貨艙集裝箱前鎖連接件
二. 適用范圍: 未進行空客公司11648改裝的A310/A300-6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AD 97-112-220(B)
2.AIRBUS INDUSTRIE A.O.T. 25-05R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放止過長的螺栓使得后貨艙集裝箱前鎖連接件不能正確安裝,在施加一個超量力矩的情況下,導致鎖從貨艙地板上分離,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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