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T154-01 修正案號:39-1852
一. 標題:規定 TY-154M飛機及機載設備的使用壽命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注冊的全部TY-154M飛機及其機載設備,零附件。
三. 參考文件: 俄羅斯服務通告 154-996БЭ-АБ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TY-154M型飛機及其機載設備的使用壽命是逐步給出的。根據俄羅斯圖波列夫航空科技聯合體1997年1月頒發的154-996 БЭ-АБ通告,現將TY-154M飛機使用壽命規定如下:
1.飛機到第一次大修的壽命為9000飛行小時,4000次起落,日歷時限6年;
2.中間修理壽命為7500飛行小時,3000次起落,日歷時限5年;
3.飛機總壽命30000飛行小時,15000次起落。
4.所有飛機必須及時地完成通告附錄一所列的機身、飛機操縱系統及起落架的結構改裝(除非已經完成);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通告附錄二所列的飛機承力構件進行更換;在維護和大修中對附錄三所規定的機身、機械操縱系統、起落架構件進行定期檢查;須單獨控制壽命和使用時限的附件按通告附錄四執行。
5.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以前頒發的俄服務通告154-975 БЭ-АБ,
CAD1997-T154-01 /39-1852
154-993БЭ-АБ,154-983 БЭ-АБ,154-988БЭ-АБ,154-989БЭ-АБ即告廢止。
五. 生效日期:1997年5月1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3月 28日
七. 聯系人: 夏貞科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010-64012233-896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MULT-06修正案號: 39-1853
一. 標題:檢查主起落架剎車
二. 適用范圍:
裝有Messier-Bugatti,BFGoodrich,Allied Signal (ALS) Aerospace Company (Bendix),或者Aircraft Braking Systems (ABS)剎車的型號為A300,A300-600,A310,和A32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 97-02-04, Amendment 39-9888;
2) FAA AD 94-26-05, Amendment 39-9101;
3) CAD 95-MULT-03,修正案: 39-136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MULT-03,39-1362
為了防止在高能中斷起飛(RTO)期間剎車失效,要求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的90天內,修改維修方案以包括本適航指令的(1),(2),(3)和
(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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