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裝應按照民航總局適航司1997年3月8日發(fā)布的適航管理程序《運行中航空器重要改裝管理程序》(AP-121AA-05)進行。改裝的QAR系統(tǒng)及改裝方案應得到民航總局適航司的批準或認可(按飛機制造廠服務通告進行的改裝方案除外)。
4.以上條款,將成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航空器裝機設備的專用要求。如果某航空器由于技術原因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滿足本“專用要求”,營運人必須向民航總局提出延期或豁免申請,經(jīng)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特殊批準后,方可延期或豁免執(zhí)行本規(guī)定。否則,任何營運人不能運行不符合本指令的上述航空器。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9月 17日
六. 頒發(fā)日期:1997年 9月 17日
七. 聯(lián)系人: 李博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30989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nèi)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F100-04 修正案號:39-1984
一. 標題:安裝 --應急照明控制板標牌
二. 適用范圍:
所有裝有P/N為60-4915-1應急電瓶供電組件的F.28MK.0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BLA
NR:1997-060(A),(1997.6.30);
2.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
3.FOKKER 70/100 MCNM F100-002,(1997.5.13)。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在對一架F.27 MK.050飛機交付前試驗時發(fā)現(xiàn),如果機組把應急照明選擇開關短時從待命或接通位轉(zhuǎn)到關位,接著回到待命位,系統(tǒng)實際上不在待命方式。如果按這種轉(zhuǎn)換形式,無論在接通位,還是在電源故障情況下,系統(tǒng)不會工作。這是因為安裝在應急電瓶供電組件(P/N 60-4915-1)上的有關電路,需要一定時間的重置。由于發(fā)現(xiàn)了這種不安全狀況,并有可能存在或發(fā)生于同型號的其它飛機,此適航指令要求在有關的控制板上安裝"警告"標牌,以提醒機組轉(zhuǎn)換至關位后至少停留60秒。
除非以前已完成,否則必需在此適航指令生效后3個月內(nèi),根據(jù)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頒發(fā))或經(jīng)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以后
CAD1997-F100-04 /39-1984
的修訂版,完成此項安裝工作。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diào)整完成的時間,但
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