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6月6日
CAD1997-B747-05/39-1935
六. 頒發日期:1997年5月26日
七. 聯系人:張森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598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747-14R1修正案號:39-1936
一. 標題:檢查發動機吊架安全銷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生產線號從1到1046(含)的波音747型系列飛機,且飛機裝有PW4000發動機,發動機吊架的中梁/彈性梁結合處裝有件號為310U2301-101/-116/-117或-120的安全銷(第三代產品),并且適用于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6,但仍未按該服務通告進行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者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 96-26-52 R1修正案 39-10027
2. CAD96-B747-14 修正案 39-1796
3.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56R2 1995年 12月 2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6-B747-14,39-1796
為防止由于安裝在發動機吊架中梁/彈性梁結合處的安全銷位移,造成發動機吊架失效,使發動機脫離機翼而墜落,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在1996年12月26日(CAD96-B747-14生效之日)后15天內,完成本指令A(1)和A(2)段所要求的工作:
CAD1996-B747-14R1/39-1936
(1)仔細目視檢查發動機吊架/彈性梁的每個安全銷的接近蓋板外表面是否有裂紋。
(a)若未發現裂紋,則以不超過1000個起落或5000個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以后到為準,但不得超過18個月,重復上述檢查。
(b)若發現裂紋,則在下次飛行前修復,修理方案應報適航部門審批。此后,以不超過1000個起落或5000個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以后到為準,但不得超過18個月,重復上述檢查。
(2)通過每臺發動機吊架的后整流罩蓋板接近每個中梁/彈性梁的安全銷及與其配合的自鎖螺帽,并對每個安全銷進行仔細目視檢查,以確定其至少有一圈螺紋伸出自鎖螺帽端部。
(a)如果檢查中未發現任何不正常現象,則以不超過1000個起落或5000個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以后到為準,但不得超過18個月,重復上述檢查。
(b)如果檢查發現安全銷伸出自鎖螺帽端頭的部分不足一圈螺紋的高度,則在下次飛行前修復,修理方案應報適航部門審批。此后,以不超過1000個起落或5000個使用小時的時間間隔,以后到為準,但不得超過18個月,重復上述檢查。
B.已按早期的或1995年12月21日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6R2的要求,完成吊架和機翼結構改裝,則可終止本指令A(1)和A(2)段所要求的重復性目視檢查。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6月18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5月26日
七. 聯系人:張森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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