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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內,完成以下工作:
a) 按西飛服務通告90-Y7-27-13要求,用“更改后”的腳蹬框架撥杠更換“更改前”的腳蹬框架撥杠;或者
b) 用經批準的方法,切除框架撥杠向前凸角(見附圖(c)),并調整腳蹬制動把手的相應部位。在昀近一次D級檢修時,按西飛90-Y7-27-13通告要求,更換腳蹬框架撥杠。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附圖見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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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生效日期:1997年 4月 28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4月 25日
七. 聯系人: 李強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DHC6-01 修正案號:39-1914
一. 標題:檢查機翼撐桿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DHC-6-1,DHC-6-100,DHC-6-200,DHC-6-3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7-07-10 39-9984
2.DEHAVILAND SB No.6/342(1976,2,23)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機翼撐桿失效,而引起飛機失去控制,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a)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100使用小時內,按照de Haviland 服務通告 No.6/342 中的 “施工說明”,檢查機翼撐桿,件號(P/N)C6W1005,確定是否有裂紋或損傷(如磨損等)。
(1)如果在機翼撐桿上發現有損傷,其深度大于0.025英寸,總長度大于5英寸,或在整個撐桿長度范圍內兩處損傷所間隔的未損傷區域小于10英寸,則在下次飛行前,按照適用的維護手冊更換機翼撐桿。
(2)如果發現裂紋,則在下次飛行前,按照適用的維護手冊更換機翼撐桿。
(3)如果在機翼撐桿上發現有損傷,其深度大于0.010英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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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0.025英寸,總長度不大于5英寸,且在整個撐桿范圍內兩處損傷所間隔的未損傷的區域不小于10英寸,則在完成本指令(a)段所規定的檢查工作后500使用小時內,按照適用的維護手冊更換機翼撐桿。
(b)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00使用小時內,按照de Haviland SB No.6/342中的“施工說明”完成改裝No.6/1581。
(1)完成改裝No.6/1581后,可終止本指令的重復檢查要求。
(2)改裝No.6/1581的完成工作可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00使用小時前的任何時間進行,但到此時限時必須完成。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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