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B747-07 修正案號:39-1986
一. 標題:檢查和更換發動機吊架保險銷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生產線號為1至967(含)和969至992(含)的波音747系列飛機,裝有普惠PW4000系列發動機的飛機以及按CAD95-B747-04修正案39-1434改裝了吊架/機翼的飛機除外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7-14-06 修正案 39-10064
2.CAD95-B747-03 修正案 39-1392
3.CAD95-B747-04 修正案 39-1434
4.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66 1994年 4月 28日
5.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66R1 1997年 5月 1日
6.波音服務通告 747-54-2155 1993年 9月 23日
7.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59 1994年 11月 3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B747-03,39-1392
為防止由于保險銷腐蝕或裂紋造成吊架斷裂和發動機脫離飛機,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注1:本指令不適用于吊艙內外側吊架上連桿間安裝了15-5不銹鋼
CAD1997-B747-07 /39-1986
(第三代)保險銷的飛機。
A.對于上連桿前部位置裝有瓶型保險銷的飛機: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66或其R1的要求,在本指令A.(1)和A.(2)段規定的后到時間內,用新隔板型保險銷或15-5不銹鋼(第三代)保險銷更換前部位置的瓶型保險銷。
(1)保險銷累積使用時間達5000起落前或自保險銷安裝后5年內,以先到為準,或
(2)1995年4月13日(CAD95-B747-03修正案39-1392生效)后6個月內。
注2:第三代保險銷是成套安裝(在前部和后部位置)的。因此,用第三代保險銷更換上連桿前部位置保險銷的同時也必須更換后部位置保險銷。
注3:按上述波音緊急服務通告要求用15-5不銹鋼(第三代)保險銷更換原保險銷時,應將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55作為補充參考資料。安裝第三代保險銷比安裝隔板型保險銷更可取。
B.對于上連桿前部位置裝有隔板型保險銷的飛機: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66或其R1的要求,在本指令B.(1)和B.(2)段規定的先到時間內,仔細目視檢查保險銷有無腐蝕并磁粉探傷檢查保險銷有無裂紋。
(1)在本指令B.(1)(a)和B.(1)(b)段規定的后到時間內,進行檢查。
(a)保險銷累積使用時間達8000起落前或自保險銷安裝后8年內,
以先到為準,或 (b)1995年4月13日后12個月內。
(2)在本指令B.(2)(a)和B.(2)(b)段規定的后到時間內,進行檢查。
(a)保險銷累積使用時間達5000起落前或自保險銷安裝后5年內,以先到為準,或
(b)本指令生效后90天內。
C.如果按本指令B段要求檢查未發現腐蝕或裂紋,此后根據適用性,在本指令C.(1)或C.(2)段規定時間內,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66或其R1的要求,重復檢查。
(1)對于本指令生效前按CAD95-B747-03的A或B段要求完成了首次檢查的飛機:在昀近一次按CAD95-B747-03要求完成檢查后1000起落內,或本指令生效后500起落內,以先到為準,重復檢查。此后,以不
CAD1997-B747-07 /39-1986
超過500起落為時間間隔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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