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F100-10R1修正案號:39-1894
一. 標題:加強登機旅客門支撐結構
二. 適用范圍:
列在FOKKER SB F100-53-080 REV.1(1997.2.14頒發)的所有F.28MK.0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1995-086/2(A),(1997.2.28頒發);
2.FOKKER SB F100-53-080 REV.1 (1997.2.14頒發或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 )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10,39-1507
在一些裝有登機旅客門的F100飛機上,FOKKER公司已經頒發SB F100-52-044在門上安裝一個中央安全銷以防止在飛行中當門操作手柄沒適當地放在“LOCKED”位置時打開,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撐放下銷的門框支撐結構的強度不夠,在整個飛行包線中不能保證安全,由于在同機型的其他飛機上存在或將產生這個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本適航指令要求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加強經按SB F100-52-044改裝過的所有裝有旅客登機門的飛機。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1個月內,根據FOKKER SB
CAD1995-F100-10R1/39-1894
F100-53-080(1994.12.14頒發或REV.1,1997.2.14頒發及以后荷蘭適
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按完成說明加強登機旅客門支撐結構。 注:1.完成了本適航指令,必須在相應飛機履歷本上記錄;
2.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4月1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4月1日
七. 聯系人: 徐春雷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62688899-2612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F100-03修正案號:39-1895
一. 標題:檢查 /更換--剎車扭力管控制桿
二. 適用范圍: 所有F.28MK.01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BLA
1997-025(A) (1997.2.28頒發);
2.FOKKER SB F100-32-108 (1997.2.7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荷蘭適航當局昀近收到一個關于FK100飛機控制桿失效的報告。這個控制桿(P/N為D75669-001)是安裝于剎車扭力管組件上的(P/N為D75663-401或-403),也是剎車機械操縱系統的一部分,位于駕駛艙地板,方向舵腳蹬前方。當機組在設置停留剎車時,左腳蹬板不起作用,從而發現了此故障。隨后這個FOKKER飛機用戶,在日常維護檢查時,在機隊的其它2架飛機的相同控制桿上也發現有小的裂紋。這3架FOKKER飛機在檢查時,都有了13,000到15,000飛行循環,這種情況如不糾正,將導致駕駛員左腳蹬與左剎車系統的脫離。由于這種不安全狀況已確認,并有可能存在或發生于其它同型號飛機,本適航指令要求對相關控制桿和組件做一次檢查。
除非以前已完成,否則做如下工作:
1.自新飛機起10,000飛行循環前,或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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