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6-DHC6-01R1 /39-1951
發動機吊艙結構 對所有飛機的首次檢查 在累積到下個600個飛行
小指令生效時或1200次
飛行之前,先到為準,但不
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
的6個月。
主飛行操縱鋼索 60個月的飛行操縱鋼索: 已超 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
出PSM 1-6-11改4 60個月限制 后的12個月。 不晚
的或距控制時限少于12個月的 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
或上次更換時間不清楚的控制 個月。
時限為60個月的主飛行操縱鋼
索。 12個月的飛行操縱鋼索:
已超出PSM 1-6-11改版4 12個
月限的或距控制時限少于6個
月的或上次更換時間不清楚的
控制時限為12個月的主飛行操
縱鋼索。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1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6月13日
七. 聯系人:趙強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MULT-32 修正案號:39-1952
一. 標題:更換 Puritan Bennett航空系統公司生產的氧氣面罩
二. 適用范圍: 裝有下列氧氣面罩的所有飛機: Puritan Bennett航空系統公司生產的174290系列的恒定流量飛機
用便攜式氧氣面罩,件號為174290-14,174290-24,174290-34,174290-44和174290-54,其制造日期在1992年9月到1996年8月之間。 注:這些面罩的件號和制造日期位于氧氣面罩的氣囊上。
三. 參考文件: FAA AD 97-11-10,39-10039。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氧氣流量受到限制(這種情況如未能及時糾正,當在飛行中遇到緊急情況或急救需要氧氣時可能會給旅客造成嚴重傷害),在本指令生效7天內,除非已事先完成,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更換本指令適用范圍中所列的旅客氧氣面罩。
(b) 本指令生效后,任何人都不得將Puritan Bennett的174290系列,件號為174290-14,174290-24,174290-34,174290-44和174290-54,制造日期在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之間的恒定流量飛機用便攜式氧氣面罩裝于飛機。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
CAD1997-MULT-32 /39-1952
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五. 生效日期:1997年 6月 23日六. 頒發日期:1997年 6月 16日七. 聯系人: 朱雪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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