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B777-03R1 修正案號:39-1937
一. 標題:檢查輪艙脫開面板導線束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B777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7-10-02修正案 39-10014;
2.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77-27A0019,1997年 4月 3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7-B777-03,39-1934
為檢測和處理腐蝕,腐蝕能降低對閃電雷擊及高能放射場事件的系統維護性,從而對飛行操縱系統使用的導線束造成不利影響,導致某些飛行操縱面作動筒功能降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以事先完成:
1.在飛機首次生產試飛后12個月內,或本指令生效后60天內,后到為準,檢查輪艙脫開面板上每一導線束插頭座的件號,是否列在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77-27A0019實施指南D部分中;以及根據此服務通告C部分,確定導線束有無模壓后殼(Molded Backshell)。
(1)如果導線束件號為S280W655-()且有模壓后殼,本指令1部分不要求再做進一步工作。
(2)如果任一導線束沒有模壓后殼,在下次飛行前,按照上述服務
CAD1997-B777-03R1 /39-1937
如果實施指南的D部分進行抗腐檢查,測量每個導線束的抗腐性。
2.按本指令要求進行抗腐檢查時,如果導線束的抗腐性小于或等于150毫歐,以后以不超過7個月的間隔進行本指令1段的重復抗腐檢查。
3.按本指令要求進行抗腐檢查時,如果導線束的抗腐性大于150毫歐,在下次飛行前,修理插座接頭和導線束插座后殼,或根據服務通告實施指南的H部分更換導線束,按下列適合的時間進行重復性檢查:
(1)對于更換過導線束的飛機,在安裝新導線束后的12個月內完成抗腐檢查,以不超過7個月的間隔進行重復檢查。
(2)對于修理過插座接頭或導線束插座后殼的飛機,以不超過7個月的間隔進行重復檢查。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5月 28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5月 27日
七. 聯系人: 趙燕莉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MULT-26 修正案號:39-1938
一. 標題:在推力比面板上的 N1(或 EPR)限制值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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